2019年6月17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孟某、吴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吴某非法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分别判处孟某、吴某管制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1
2017年8月,赣榆人孟某与从广东省恩平市来赣榆考察投资的吴某结识,二人相谈甚欢。在聊天的时候,吴某就提到其家属驾驶证因过期而被注销,现在没有驾驶证,问孟某能否帮忙购买一本驾驶证。孟某觉得朋友找他帮忙不好意思拒绝,正好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卖假证,就通过微信联系了对方,谈好价格后,孟某就把要办证人的相关信息和照片发给了对方,并将购买假证的700元通过微信一并支付。过了一段时间后,孟某收到了办好的驾驶证,遂通过快递把驾驶证邮寄给了远在广东省恩平市的吴某,吴某收到该驾驶证后向孟某支付了相关款项。
2
本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孟某虽然辩称其只是帮朋友联系购买假证,没有从中获利,但是否从中获利不影响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遂以孟某、吴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以往只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才可能触犯该罪名,但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将犯罪对象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新增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也就意味着如果买受人将买来的假证送给他人使用的话,该使用人也将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