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的刘某某常年在赣榆地区上船务工, 2018年在赣榆购买一艘三无渔船。因为所购买的渔船发动机老化,而刘某某又囊中羞涩,就打起了周边渔船上发动机的主意。2018年6月20号晚上9点左右,刘某某独自驾驶着刚买的渔船从绣针河出发,直奔柘汪镇响石大坝西侧海域。将停靠在那里的一艘长达13米得木质渔船用绳子和自己的渔船绑在一起,之后拖着这艘渔船来到了响石大坝东边几百米外的养殖区。在用养殖浮漂将被盗渔船固定后,刘某某就开始拆卸该船发动机和连着的离合器,然后用自己船上的吊杆将其吊到船舱里,甚至连几瓶牛栏山二锅头酒和灭火器也未能幸免。之后因为做贼心虚,听到附近有渔船发动机的声音就误以为是船主追来,遂将偷来的这艘渔船丢弃任其在海上漂流。后因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刘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到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分局投案。
该案移送本院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虽然主观上只是为了获取渔船发动机而实施盗窃行为,但其客观上却造成被盗发动机之渔船整体脱离被害人控制,且在事后于深夜将该船丢弃于海上,被害人于次日驾驶其它船只行驶一个多小时后才发现该船。这些证据都可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对该渔船整体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此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应当按照盗窃整条渔船的价值定罪处罚,该渔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已达巨大标准,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期出镜检察官:赣榆区检察院 孙贤亮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一时贪图小便宜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