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找同车司机柳某某顶替。后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依法将柳某某、王某某,刑事拘留并报请赣榆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05时21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鲁G9****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赣榆区城墩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宁波路路口南侧60米处时,与驾驶手扶拖拉机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失。经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教唆同车的司机柳某某为其顶替。后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称自己为鲁G9****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是他开的车。当日,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送至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关押。后公安机关得知柳某某系顶包进来之后,于2019年3月12日,对犯罪嫌疑人柳某某涉嫌包庇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1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并报请赣榆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人员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阅卷,并提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是该货车老板,柳某某是其雇佣的司机,案发当天,车辆一直由柳某某驾驶,后柳某某比较困乏,王某某就开始驾驶该车辆,最终酿成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担心自己无驾驶资质会承担较重的责任,遂唆使柳某某为其顶包。承办人在讯问王某某的时候,王某某表现出赔偿对方损失的意愿,鉴于被害人家庭负担较重,生活压力比较大,因而承办人征求被害人意见,被害人表示可以谅解,于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后,赣榆区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检察官说法
无证不开车,开车需有证,事情终究是需要自己的面对的。可谓是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最终,王某某、柳某某双双被拘留。一次不负责任的驾驶行为,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永远无法弥补的遗憾,给王某某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更使柳某某的人生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