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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 | 以案释法——毁坏公路为种地,身入班房悔晚矣
2018-08-08 08:47:00  来源:赣榆区检察院

  热爱耕种,很多人为了提高产量和收益而想尽办法,这本来是件好事。但赣榆人曹某为了扩大自己的耕地,却动了歪脑筋,打起了耕地旁边新修的水泥公路的主意。2018年8月1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毁坏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罚金3000元。

  曹某在本村村西承包了一亩多地,因为该村村西新修了一条柏油公路。曹某看从其承包地边的那段水泥路经过的人少了,就寻思将这段水泥路给挖了,挖完水泥路腾出空地自己好种粮食。打定主意之后,2018年2月3日曹某就雇佣了一辆挖掘机将其家承包地旁边的那段水泥路给挖了,经测量被毁坏的水泥路长52米,宽3.5米,厚度18厘米,价值9296元。

  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曹某虽然主观恶性较小,但其目无法律,故意毁坏集体财产,数额达到9000余元。鉴于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集体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生活和工作中,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切忌采取违法行为,去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否则会得不偿失,甚至引来牢狱之灾。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