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要贯穿于检察办案中,就是要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办案是硬道理。重庆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精神和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
准确把握新时代内涵、法治精神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正确认识监督与办案的辩证统一关系,把优质高效办案作为第一任务、作为监督履责的过程和基本手段,善于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与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突出监督的法定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履行监督职责,提醒、促进被监督者重新审视并自我纠错。
突出监督的系统性。统筹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协调发展,根据违法情形的性质和程度,运用纠正违法意见、抗诉、再审检察建议、诉前检察建议等多元方式促进被监督者依法行使公权力,注重法律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内部监督有机衔接。
突出监督的精准性。把监督着力点放在服务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具有典型性、广泛社会影响性的案件上,不片面追求监督数量,更加注重监督质量和效果,达到监督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
突出监督的协同性。争取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有关机关配合,引导促进被监督者从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同价值追求和厉行法治、良法善治的共同目标出发,依法履行职责,担当社会责任,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构建整体协调的法律监督新格局
构建整体协调的法律监督新格局,是全面协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解决好“三个不平衡”问题,实现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的根本途径。形成“一点两面”新态势,是落实“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的要求,从供给侧出发提供更优质、更丰富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从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
整体协调的法律监督新格局,就是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等刑事诉讼监督和司法权运行监督;同时,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对象不是哪一方当事人,而是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行使。做实做强做优公益诉讼,并从扩大服务大局、矛盾纠纷化解、普法宣传、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覆盖面着手,及时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普惠的高质量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
完善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机制,落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健全符合庭审要求和类案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构建命案等重大案件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探索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公诉工作模式,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精准量刑建议标准指引。
提高刑事诉讼监督质效。试行疑难复杂、有影响性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加大对法院自行启动再审案件、指定异地再审案件和死刑案件的监督力度;更加注重提高抗诉质量,抓住具有典型性、影响性、示范性的案件,敢抗、抗准;探索建立对监狱的巡回检察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作用;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
深化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坚持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社会公益、服务经济发展、办好民生实事相统一,制定公益诉讼办案规程,完善全市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健全“现场送达、公开宣告”诉前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完善收集固定公益诉讼案件证据的技术服务保障机制,探索开展对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公共卫生、互联网等领域违法行为的公益诉讼。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邀请专家学者、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有重要社会意义、对某类案件有指导价值的典型案件进行研判筛选,增强抗诉综合效果;统筹抓好民事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
做实行政检察工作。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机制,细化监督范围、方式和程序;探索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检察监督制度,把握好界限分寸;用好“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运用监督智慧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
强化司法权运行监督。完善与监察委衔接协调机制,明确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完善不起诉和建议撤案的程序,健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协作机制。
提高检察建议的刚性。建立跟踪落实反馈机制,探索重大问题检察建议抄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促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作用。
以改革促进法律监督新发展
围绕办案这个中心、检察权运行这个核心,充分发挥“三类人员三个作用”这个重心,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形成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新动能。
聚焦办准办好案件。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办案的亲历性要求和检察官助理职责,使检察官与助理之间职责明晰、协同协调,工作可量化、可考核;落实领导干部办案的指导意见,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全面推行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制度;建立以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体系,结果记入司法档案,作为决定员额进出、奖金分配、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和检察官惩戒机制,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聚焦检察权优质高效运行。以职能最优化配置、类案集约化办理、队伍专业化建设、监督质效整体化提升为导向,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办理”,兼顾不同层级院职能定位、不同区域院的案件数量特点以及与侦查、审判、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衔接,采取“必设+选设”的方式,改革内设机构,优化检察职能,提高监督质效。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根据实际办案需要,灵活设置环保、金融、未成年人等专门领域案件检察部门。
聚焦发挥好“三类人员三个作用”。探索实行检察官和助理双向选择、联动考核,赋予检察官对助理的工作分配权、考核建议权;建立全市检察机关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员额增补和退出、履职监督、实绩考评等制度化;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市检察院、分院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遴选产生,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检察官一般应到基层检察院任职,分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检察官应当到基层检察院任职;探索“三类人员”跨类别交流机制,拓展司法行政人员发展渠道;探索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按程序公开选拔检察官;建立司法辅助人员正常增补机制和聘用制人员招录、管理制度等。
(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