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是指依法依规免去员额检察官身份,不再以员额检察官名义办理案件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对科学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对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强化职业素养、促进检察机关办案力量新老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从目前来看,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被动退出机制,如因业绩考核被评定为不能胜任、违法违纪受到处罚、调离等原因而退出员额检察官行列;第二种是主动退出机制,如因申请转岗、离岗、辞职原因而退出员额检察官行列;第三种是自然退出机制,如因退休而退出员额检察官行列等。实践中,退出员额检察官机制还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例如,从法律依据上看,尚缺乏统一规范,导致操作程序不统一;从程序上看,员额检察官退出的审批、决定机关不统一,等等。笔者认为,需从以下三方面完善额检察官退出机制: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统一规范员额检察官退出的相关制度机制。员额检察官退出涉及检察官的切身利益,需要谨慎对待,要做到公平公正。具体来讲,要通过顶层设计,制定统一的员额检察官退出办法,对退出原则、具体情形、程序、退出后的安排、救济渠道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全面做好员额检察官退出工作。
二是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为员额检察官退出提供较为公正科学的依据。由于涉及检察官切身利益,省级检察院应当承担建立该制度的主体责任。在具体设计中,应注重把握不同岗位之间的指标设定,在分值权重上根据办案难易程度进行取值,防止不同岗位间的扯皮现象。对司法人员的评价可以主要通过案件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案件效果四大指标进行评价,同时也要考核调研等与司法工作相关的项目。
三是建立员额检察官与其他岗位的适当流动机制,实现人员的多元化发展。员额检察官制度设计的目的当然是为实现检察官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现有入额检察官也有可能作出其他选择,有的希望进入其他岗位工作。对于这种情况,要高度重视,慎重对待,通过建立不同岗位的适当流动机制,允许员额检察官申请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这同样会产生员额检察官退出的情形。所以,也要考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过慎重启动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解决员额检察官与其他岗位的适当流动问题。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