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是一本虽不是鸿篇巨制但内容却毫不单薄的“小部头”译著,亦是一部将社会科学理论方法和美国实践经验事实相融合的匠心之作。此书前半部分是斯蒂芬诺斯·毕贝斯教授2004年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一篇文章《庭审阴影之外的辩诉交易》,后半部分则包括了美国最高法院有关辩诉交易的五个经典判例,以及美国犹他州、联邦司法部的辩诉交易文书范本。
这本书既让我们对美国辩诉交易的基础性理论——传统的“庭审阴影模型”有了新的认识,又展现了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中对辩诉交易态度和认识的思想演变过程,以及实务经验中真实的美国辩诉交易司法文书。时下,刑事诉讼改革领域经常出现的“理论热点与实践经验严重脱节、冰火两重天”“比较借鉴西方制度时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考虑本土适应性的全盘引入”等现象。只重视宏大的价值判断而不慎重权衡影响制度具体因素的研究思路,面对制度弊端只谈抛弃而不考虑经验事实合理性、毫不考虑修正改进可能性的研究方法,其合理性本就存在疑问。
那么,这本独具匠心的译著,带给我们哪些新的思考呢?
一是多维度挖掘法律制度背后影响因素的研究方法。众所周知,虽然美国已经有至少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有罪答辩和辩诉交易毫无疑问已经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辩诉交易的正当性等问题一直有不同意见,反对者甚至抨击辩诉交易是“与魔鬼的交易”,其“消解了美国正当程序的宪法基本精神”。然而,这种论战事实上丝毫不能阻碍辩诉交易的盛行。毕贝斯教授的文章没有纠结于辩诉交易本身的合理性,而是将辩诉交易作为一个既定事实来看,探寻如何“使辩诉交易既能产生让双方满意的结果,又不至于过于偏离庭审结果”,毕贝斯教授的整个论证逻辑建立在对辩诉交易理论基础(传统的“庭审阴影模型”)的全面反思与改善补充上,可谓辩诉交易的改良。
传统的“庭审阴影模型”,是指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将在庭审结果预期影响下,通过谈判达成和解,在这一理想模型下,理性的双方能够预测判决结果,共同节约庭审给双方带来的成本,达成双赢交易。然而,毕贝斯教授敏锐发现这一理想模型过于“简单化”,他从对“民事庭审与民事和解、刑事庭审与辩诉交易之间关系”不同的比较出发,归纳出影响辩诉交易结果的各种因素,既有包括律师服务水平、代理成本、审前羁押规则、量刑指南和量刑法规、信息不对称等结构性影响因素,也有自利偏差、成本折现率、锚定效应、风险偏好、框架效应等心理和非理性因素。毕贝斯教授熟练运用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多维度的思考方式,挖掘出辩诉交易实践中需要改革的扭曲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结构—心理学”视角,作为传统的辩诉交易理论模型的补充,以期达到辩诉交易的结果“与庭审阴影模型更为一致,并消除司法不公”的终极目标。
这种运用多学科全方位审视的视角以及抽丝剥茧般探寻事实背后理论因素的研究方法,让人耳目一新的同时,也让他的分析论证过程更加具有说服力。
二是借鉴法律制度时对其所根植司法土壤的深入研究。虽然近年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渐呈互相融合之势,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也都不是“铁板一块”,而是互相吸收对方合理因素,然而,在探讨某种具体法律制度时,必须找到该制度与其所根植司法土壤的密切联系性,才能真正揭示和领会其制度精髓,否则,不仅可能会出现“形似神不似”的尴尬,还会导致借鉴效果大打折扣。由于毕贝斯教授的文章并不是站在比较法视角的探讨,我们学习其研究方法之余,借鉴制度具体内容时,要注意甄别中美刑事司法体制的不同,以及对制度设计产生的深远影响。
比如,美国辩诉交易中检察官权力极大,不仅掌握着诉与不诉的“决定权”,还拥有指控罪名范围、罪刑轻重等定罪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有部介绍美国检察官的书,翻译过来是“专横的正义”,十分贴切地展示了检察官在美国整个司法体系中的职能地位。然而,这与我国的检察制度显然存在重大差异,比如,时下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正如火如荼推广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检察官一般情况下也仅有在法定刑期幅度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权,而不可能轻易“降档改变刑期”甚至是改变指控罪名范围等。如果不站在中美不同司法体制背景下,盲目借鉴“从宽幅度”,显然是不合理且不切实际的。所谓借鉴,不是模仿或者照搬,既可以求同存异,也可以从不同中发现新的视角和思路,这既是比较法的意义所在,也是在借鉴他国经验时必须时刻谨记的前提。
三是构建新制度时对既有经验事实的体系化思考进路。我国正在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即将“入法”(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已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从既有立法设计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从侦查至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案件类型全覆盖”的重大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我们尤其应当借鉴毕贝斯教授对理论模型及影响因素关系的研究方法和思路,通过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各方面运行问题进行总结、归纳,立足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针对认罪认罚具体问题提出妥善的体系化解决思路。
例如,面对认罪认罚案件中“从宽幅度过小、对被告人吸引力不足”的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定刑框架内,是否能实现量刑的坡度缓和以及适度增加幅度?又如,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中,如何加强律师工作绩效激励以及提高律师服务水平?再如,如何纠正认罪认罚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偏差,等等,这些具体因素,才是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和发挥应有效果的关键,也只有直面这些复杂问题并找到解决之道,才能真正找到改善之路。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