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庭审判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更加严格,当事人主义色彩更加浓厚,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更加明确,检察机关有时需要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下称“退查”)的方式来获取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确保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以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审查起诉阶段退查的总体形势并不乐观:退查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诉讼效率;退而不查,严重制约办案质量;不同机关之间配合协调度低,难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要求的“大控方”构建;等等。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程序设置的初衷,影响了程序应有效能的发挥。鉴于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充分发挥退查作用,提升办案质效。
一是提升侦诉人员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首先,树立证据规则意识。取证合法、规范、全面,自然就会降低退查的概率,办案效率自然会得到保障,而效率的提升本身又符合正义的内在要求。因此,侦查人员要在侦查伊始,就将依法规范取证作为办案的基本准则,杜绝非法取证或者刑讯逼供等行为出现,充分体现效率与公正的内在统一。其次,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在办案任务繁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由于常年疲于办案,容易忽视能力的培训与提升,更容易出现一些“常规性”瑕疵或者错误。因此,可以通过开展业务学习、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等举措,不断增强检察人员对刑事案件侦查规律的理解和把握,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为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补充侦查奠定坚实的素能基础。再次,强化自行补查力度。退查提纲要细化,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补查进展随时调整下一步补查的方向与内容。退查提纲须指出案件事实和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说明补查的理由和目的,指明补查的内容、方向方式及其应注意的问题等等。这样,公诉引导侦查功能发挥才能更有效,退查质量才能提升。另外,公诉人员也要注重提高侦查水平,在并非必须退查的情况下,强化自行补查力度,减少盲目退查,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建立健全退查监督制约和保障机制。首先,建立退查跟踪反馈问责制度。公诉人员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办案思维,对待退查案件要“一跟到底”,及时掌握补查进度,适时作出方向和内容的引导和调整,提高补查质量和效果。对侦查人员消极补查甚至补查超期等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向其主管部门书面通报。对于屡屡存在工作过错情形的侦查人员,应当拓宽监督方式,如建立建议变更承办人制度、办案质量通报制度、惩戒建议制度等。其次,完善业绩考核综合评价制度。实践中之所以存在退而不查、敷衍推诿等问题,主要还在于对侦查人员行使侦查权的制约、引导机制不够有效、合理。对于退查案件,侦诉机关均可纳入考核机制予以考量。无论是滥用退查或者放任退查,还是“退而不查”甚至超期退查等不良行为,都作为考核指标之一纳入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责任,鼓励先进,追究过错,提高对退查案件的重视程度,督促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同时,可以将退查率纳入考评机制。对于退查率偏高的,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要深入分析其背后原因,在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视为办案质量不高的指标之一。再次,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在办案思路和把握标准上的认知差异,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前者对退查案件的排斥与不认同。角色体验不失为解决问题的良策。刑诉法规定,对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亲身经历庭审过程中法庭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握尺度,更能督促侦查人员在以后的侦查过程中依法规范取证,确保案件达到起诉标准,提升侦查人员做好补查工作责任感。
三是构建内外协作和经验积累分享机制。提高补查质效和降低退查率并非单靠某个办案机关单枪匹马就能实现,也并非一日之功,必须通过多方联动配合、共同努力方能实现。首先,减少证据标准认知分歧。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定性、证据采信等认知方面出现分歧,一方面,可通过会签文件或者召开“个案会诊”联席会议等形式,消除侦查人员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消极情绪,强化侦查监督力度;另一方面,也可通过沟通协调,制定统一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证据标准,并严格执行,提升办案质量。其次,规范案件沟通机制。无论是提前介入侦查还是退查案件的跟踪反馈,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都要加强沟通交流。通过相互阐述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理解,把事实和证据吃透,找出分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如对重大、复杂、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舆论较为关注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到场,提前介入侦查;检察机关也要变被动审查为主动引导,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通过提前了解案情,熟悉证据,从检察的视野和角度对侦查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的意见、建议,并监督其严格、规范取证,减少侦查取证过程的无谓失误,提高案件的侦查质量。再次,注重经验积累与分享。建立退查总结通报制度,通过对一段时间内退查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对比,查找共性问题,解决个性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下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办案质量奠定基础。同时,可适时建立精品案例库,对于提前介入侦查、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以及合力侦查取得成功的典型案例予以提炼升华,形成成熟的补查思路与方法,作为模板供借鉴与参考。
(作者单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