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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化应走出五大误区
2018-08-30 09:58:00  来源:检察日报
  

  刘艳红

  晚近以来,中国刑法学在教义学化的道路上有了相当发展。这种部门法的教义学,必须基于法教义学的基本原理以及刑法学科自身属性,始于刑法立法,经过理论论证,见于司法实践,才能担当起中国刑法学研究的转型重任。每个时代都必须重写它的法教义学,当下中国主张刑法教义学的学者基本上都在做此项工作。然而,在重写我国刑法教义学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误区,对下列误区,我国刑法教义学化的发展过程中应该避免。

  尚未对刑法教义学达成共识即展开教义学的具体研究

  我国刑法学者在中国刑法的教义学化过程中绕过了关于“什么是刑法教义学”这一根本问题的深入探讨,尚未对刑法教义学达成共识就纷纷展开教义学的具体研究。由此一来,我国刑法教义学概念不明,令人困惑,不但增加了本就质疑刑法教义学的怀疑论者的疑虑,更增加了中国刑法教义学化的难度。

  何为(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的定义琳琅满目。学者们至少应该讨论,对刑法教义学的最低共识是什么。第一,刑法教义学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法教义学是关于实然法的科学,不是关于应然法的科学。刑法规范是刑法教义学的出发点。以刑法规范为核心的刑法学更加强调释法中心主义而非立法中心主义。第二,刑法教义学以刑法解释为研究方法。法教义学是一门探究法的客观意义的科学。刑法解释将类型化的构成要件具体化,发挥构成要件的规范评价作用,进而针对案件事实得出解释结论。在此双向过程中,刑法规范适用于案件事实从而被实证化,案件事实又以法律理念为导向来促进理论建构。第三,刑法教义学以体系化为研究目标。法教义学认为法律是一个体系化的整体。刑法教义学将经验层面的分析和描述归纳、总结、抽象上升为普遍的、有效的、稳定的刑法概念和理论框架,并使其与整个刑法秩序发生关联而被“教义化”,以至于当今后的司法裁判再次遇到类似问题时只需中立地适用教义即可。

  总之,规范、解释与体系是任何一种刑法教义学定义不可或缺的核心元素。离开刑法规范,刑法教义学将无所依附;离开刑法解释,刑法教义学将无法成为学问;离开刑法教义学的体系化建构,刑法学将无法成为科学。

  未厘清刑法教义学和刑法解释学的关系就等同使用概念

  我国刑法学者在中国刑法的教义学化过程中往往不加区分地使用刑法教义学和刑法解释学这两个范畴,认为刑法教义学就是刑法解释学,并不存在一种刑法解释学之外的刑法教义学。实际上,这一问题涉及法教义学和法解释学这一整个法学的根本问题。刑法教义学不等于刑法解释学。

  其一,较之法教义学,法解释学是人类共有的法律文化方法。法教义学是德国法律文化的独有标志,它具有地域文化性。从古罗马到中世纪时期的法教义学观念,及至中世纪以后16世纪到19世纪之前的法教义学观念,以及19世纪的法教义学观念变化,德国的法教义学传统逐渐形成,成为德国法学家的研究习惯。法教义学在德国具有法律文化的标志和发现法律的方法的特殊意义。法解释学是跨时空、跨地域、跨文化的法律适用方法,无论大陆法系或是普通法系国家,无论过去或现在,都会使用法解释学方法适用法律。哪里有法律,哪里就有法解释学。但是,并不是哪里有法律,哪里就有法教义学。

  其二,较之法教义学,法解释学的历史更悠久,内涵更深厚。在西方法学中,法解释学历史悠久,以致有人将狭义上的法学就看作是法解释学。法解释学因此而成为西方法学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一部西方法学史,就是一部法律解释史。离开法解释学几乎无法讨论法学史。但是,离开法教义学,根本不影响法学史的研究和探讨。

  其三,较之法教义学,法解释学的内容更丰富,外延更宽泛。在人类历史上,不同法学学派都基于不同的法哲学立场进行法律解释,如自然法学派的法律理性主义解释,实证学派的实证分析解释,自由法学派的利益解释,社会法学派的经验解释,实用法学派的实用主义解释等。正是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法学都可以称为法解释学,但不能说几乎所有的法学都是法教义学。在影响波及层面,法教义学远不及法解释学。法解释学是一般性学科,是超然于所有法学分支学科之上同时又为所有法学学科共同使用的方法。

  缺乏刑法教义学科学特质的探讨及其“化成”过程即舍却传统刑法学

  刑法教义学的真正价值或者说独特魅力是什么?为什么中国刑法要教义学化?对此不予以回答,就无法回答为什么“近年来又萌生一种奉德日刑法为圭臬的倾向”。如果要舍却中国传统刑法学的知识体系而转型为刑法教义学,后者必须有着前者所没有的价值和意义。

  科学性是对法律的一种要求。刑法作为所有法律中最严厉的部门法,如果要满足支配刑法理论发展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就不能完完全全地受实定法的差遣,而必须要超越繁琐的个案与琐碎的词语、浩瀚的法条与不同时代的立法,无止境探索并发展具有安定性与实用性的刑法教义,从而使其自身成为一门科学。而教义学的特点正是,它不至于使法律规范面对每一个案件事实都没有头绪,而是发展出规律之后,可以再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而这样的规律是稳定的,可以支配法律规范的适用。因此,刑法教义学的独特价值不在于某一个具体的教义,比如结果无价值或是行为无价值,规范论或是法益论,而在于通过对规范的解释进而关联到刑法知识整体的体系化,积淀刑法学科的内涵,形成来源于实定法但又超越实定法的教义,穿越时空而存在,从而使刑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科学。锻造刑法的科学气质,推动刑法学科的科学化,是刑法教义学最大的价值与独特之处。使法学更加接近科学,唯一的途径就是实现教义学化。刑法教义学,也成为刑法科学的必然之路。

  法教义学可以使以偶然存在即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的没有科学气质的法学,转换为必然存在即受永恒规律支配而具有科学气质的法学。对刑法规范的解释至普遍性规律的教义学化,正是刑法摆脱偶然性因素的必由之路,也是刑法教义的“化成”过程。从个案解释到类案适用,再到一般概念或者原理的得出,乃至教义的形成,再回过头来指导司法实践——这种过程,就是刑法理论自身从具体到抽象深度融合、教义与实践深度融合的过程。离开刑法理论的教义化,刑法就无法发挥其科学性的特质,教义学的价值也将无从发挥。教义化成的过程,正是实现经由“规范之关联脉络而达成实在法整体的理论”过程,也是提升刑法教义学科学程度以及其外界信任度的过程。

  总之,为了彻底去除我国传统刑法学科的不当,使刑法学成为概念完备、逻辑严谨、实践性强的学科体系,必须吸收刑法教义学学科的科学气质,致力于实现中国刑法的教义学化。不过,不结合中国本土实践需要而盲目移植德日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些概念的做法也值得警惕。

  将刑法教义学误解为不关注社会现实的法条主义和反实践主义

  有种观点将刑法教义学等同于法条主义、反实践主义,并因此反对中国刑法实现刑法教义学化。实践主义其实是指社科法学的经验主义研究方法。社科法学的特点是关注社会和经验,教义法学的特点是关注法规范和概念。然而,如果据此认为刑法教义学是法条主义或反实践主义,这是重大误解。

  传统刑法教义学被视为书本中的法,一如传统的法教义学一样。传统法教义学容易陷入“法条主义”或“概念法理学”,导致价值虚无主义,致使法律的发展无法跟上新的且不断变化的社会与经济环境。

  但是,现代刑法教义学在维护刑法规范稳定性前提之下,及时关照当下现实,并将刑事政策上犯罪预防目的与刑法法益保护目的纳入到刑法解释之中,在法条主义之下,价值判断逐渐渗透到刑法封闭的概念体系之中。由此,现代刑法教义学通过开放性、目的性、现实性及实质性获得了刑法科学的实践性。对刑法教义学反实践主义最大的指责,来源于其对概念、逻辑与体系的倚重以及实证研究的欠缺。事实上,一方面,刑法教义学对法的客观意义的探究决定了它具有天然的实践性。刑法教义学的解释不是纯粹地将案件事实归入刑法规范的过程,不是一个单纯的逻辑推演过程;刑法教义学是通过对社会现实的考量与情境实践需求而进行的客观解释,充分体现了法律实践性。另一方面,刑法教义学可以并正在采用当下时代的实证研究方法。这种实证研究可以是但一定不可能只限于如同早期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式的研究。除此之外,实证研究还应包括,结合社会现实与司法实践,参照同类案件(类案)的判决,找出适合案件事实(个案)的结论。

  现代刑法教义学的生命力如此强大,与其强烈的实践性不无关系。

  将刑法的教义学化等同于研究中的概念转化并使之庸俗化

  我国刑法学者在刑法的教义学化过程中态度积极,贡献良多。然而,中国刑法的教义学化被等同于研究中的话语转换,并使研究者误以为自己所从事的都是(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国刑法学者研究刑法教义学,很多只是拿来主义或断章取义,对于刑法教义学概念,既不加辨别,也不加剖析;对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往往停留于概念的使用,自然也不可能形成方法论的研究。种种现象导致,“在我国当前的法教义学研究中,存在大量的重复性劳动,因此尽管从业者众,个别制度的构建也小有成就,但研究效率低、可持续性差的问题明显,难以形成学术传承”,从而使刑法教义学化的志业庸俗化,影响刑法学的理性发展。

  如果我国部门法学者的法教义学研究足够严谨、规范、深入,并且能够习成微观问题宏观解决、宏观问题微观分析的学术素养,最终其研究能从具体到抽象,从部门法到法理学、法哲学层面,将自身部门法如刑法的研究上升到纯粹法理学的研究,那么,最终能够回答中国问题的法理学者就会越来越多,中国法(教义)学也才会越来越发达。

  综上所述,中国刑法教义学化过程中的五个误区,看似表现各异,实则在这五大误区的背后具有共同的根源性问题,即对何为刑法教义学缺乏深入探讨。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刑法的教义学研究,在置重教义学内部的教义精深化研究的同时,更应回过头来,多做做本源性的工作,以避免刑法教义学化出现方向性误区或者偏差。

  (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