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在法律层面,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的统称。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多发,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众多涉案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我市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7年10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5件89人,批准逮捕58件64人,受理审查起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99件207人,提起公诉83件175人;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涉嫌集资诈骗案件16件19人,批准逮捕13件16人,受理审查起诉涉嫌集资诈骗案件34件57人,提起公诉53件76人。
就案件类型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量明显多与集资诈骗案件。反映出我市范围内,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态是高息融资的资本运作,但与此同时,行为人将募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的集资诈骗犯罪也不在少数。
就地区分布来看,海州城区数量最多,是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赣榆区紧随其后,也属多发区;灌南、东海、连云、灌云相对较少。
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特点
1、以高息融资为饵,以合法载体包装,进行非法吸储。无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行为人都是抓住广大群众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的心理,以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投资回报,吸引甚至刺激社会大众参与集资,据统计我市发案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承诺的回报多以月利算,少的1分,高的甚至10分。除此之外,行为人往往以合法企业、组织为平台进行对外宣传,获取公众信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载体:一是投资理财、房产经济、担保公司等非实体企业。二是生产、经营类实体性企业,相关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组织结构等一应俱全,且往往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经济实力。三是农村、农民合作社等伪金融机构,多见于乡镇和城乡结合地带,尤以灌南县所辖乡镇最为突出。
2、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法定追溯标准,分别是20万元和10万元,而非法集资案件的实际募集金额远大于此。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另一典型特征是涉案人数多、对象层面广,被害人中又以农民、个体、企业职工等知识层面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体为主,但也不乏教师、公务员、离退休干部等高知人员。此类案件往往是在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致使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权益难以保障,有将家庭存款、毕生积蓄倾囊投入的,也有向亲友借款参与的,一旦本金无法回收,一方面会出现自杀、自残等过激行为,另一方面易引发集体上访、围堵机关的群体性事件。
3、难取证、难定性、难追赃、难处置。非法集资犯罪早期往往不容易发现,一朝资金链断裂,很多证据因时过境迁而难以取得,涉案企业财务资料不规范、资金流向不明,有的行为人故意销毁重要书证,有的涉案被害人因各种原因不配合取证,导致重要证据难以收集。定性难,主要是罪与非罪问题、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难以区分,办理集资诈骗案件时,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难度较大。追赃难,集资款或被用来发放前期高额利息,造成巨大的资金漏洞,或因行为人炒股、赌博而亏损,或被行为人偿还个人借款、购买奢侈品而挥霍,大部分资金无法追回。处置难,大部分案件由于追回赃款有限,加之涉案群众众多,资产发还只能按照比例进行,最终发还到被害人手中的款项与实际损失相比往往差距较大,甚至有的判决以后无赃款赃物可供执行。被害人对办案机关和政府有时期望很高,因损失无法得到满意的弥补,导致善后工作难度较大。
三、我市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主要做法
1、依托检察职能严打非法集资犯罪。全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提前介入,积极参加公安机关案情分析和讨论,引导侦查方向,明确需要调取的证据和证据标准等,提高取证质量。同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多种途径交流案件疑难点,及时掌握案情,统一取证要求,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积极发挥诉讼监督职能,确保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依法、规范、准确打击。
2、建立完善专业化的办案机制。全市检察机关不断创新方法,完善办案机制,建立对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实时监测、定期分析机制,努力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一是建立专人专办制度,指派业务能力强、有丰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经验的承办人集中承办,充分运用案件研讨会等审查讨论机制,群策群力,确保案件质量。二是建立非法集资案件月报告、季度评估制度,深入研究此类犯罪的态势、特点和规律,及时提出改进社会管理、防范违法犯罪的建议对策。三是及时请示汇报、适时挂牌督办,掌握办案主动。各地在办案过程中,对具体案情是民间借贷还是构成刑事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是特定对象还是不特定对象、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等办案难题,第一时间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市院通过挂牌督办重点案件,保持跟踪指导,上下联动,确保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
3、注重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相当多被害人本金无法收回,情绪激动到司法机关上访的状况,检察机关受案后,一方面迅速全面了解掌握被害人诉求、情绪以及动向,认真详细研判案件的风险因素,评估案件的风险情况,按照风险的类型和类别划分等级;另一方面强化释法说理,化解被害人过激言行,疏导被害人情绪,做好安抚工作的,切实做好被害人息诉罢访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如新浦区院在办理北京分红科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过程中,新浦区院分管检察长亲自带队,组织公诉、控申等部门进行现场接待,一方面揭露北京分红科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本质,另一方面积极回应受害群众诉求,努力为其挽回损失,最终化解了群众的对立情绪,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尊重。
4、强化外部协作配合,确保刑事打击合力。全市检察机关在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基础上,通过案件研讨、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合作与配合,协调处理个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消除分歧,就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涉及的问题形成共识。针对涉及赃款发还等问题,两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减少社会矛盾,推动案件顺利办结,维护社会稳定。
四、对策建议
1、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解决性质认定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两高一部刚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对相关问题有所界定,但实务操作层面仍有待统一。我们认为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对于不特定人的认定问题,对于来钱不拒、公开宣传的应当认定为吸收对象的不特定性。涉案数额的计算问题,应将预先支付或者扣除的利息排除在外;对于利转本的,应当扣除不计入本金数额;对于到期取利不拿本的,以及本利都支取后再次投入的,均不再重复计算。被害人取证范围问题,建议最低不少于10%。就集资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问题,在查清借款理由、款项用途后,应着重参考行为人的抗风险指标,即通过对其自有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能力的综合判断,分析认定其主观故意,既要避免单纯以集资方法或者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行为人供述,将集资诈骗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解决赃款追缴和维稳难。一是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领导。及时对案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积极应对和处置维稳风险,对重大、敏感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主动接受统一指导、协调,做好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二是依法妥善处置涉案财物。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办理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对于社会影响大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建议当地政府牵头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对行为人的财产、债券、债务进行接管、处理、清算和分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要求申报债权等。及时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及时将非法集资款发还被害人。对扣押、冻结、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犯罪所得,按照尚未归还的被害人集资本金比例分配发还,有效缓和被害人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办案机关协调配合,解决打击难。司法机关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协调解决案件管辖问题,实行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信息共享和证据材料共享。协调统一此类案件中强中措施的适用,依法查询、冻结、扣押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涉案资产。协调统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证明标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产不明的案件不能批捕、起诉。协调案件线索的移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有职务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正在侦查的重大、疑难、复杂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完善非法集资犯罪危险处置和息诉工作协调机制,从案件处理开始共同研究和统一对外宣传和答复口径,及时移送上访处置信息。
4、强化日常监管,解决一般预防难。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税务部门,要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大额和可疑的资金交易,并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工商部门,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组织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5、加强宣传教育,教育群众提高识别能力。以普法宣传为平台,送法进乡村、送法进社区,结合典型案例公告、举行新闻发布会、制作专题系列宣传片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群众提高鉴别力、远离非法集资。教育非法集资案件受害人审视自身存在的过错因素,提高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引导群众对利率明显过高的集资或借贷理性分析,对因追逐过高利润投机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客观面对现实,全面评价自身行为,不一味闹访、缠访。
6、改革金融投资体制,隔绝犯罪生存环境。金融监管和服务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使中小企业不需要从民间非法融资。另外还要放开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解决居民合法投资渠道不畅问题,为其找到合法、有效的投资渠道和平台使人民群众不愿意把闲置资金出借给非法融资主体,而是将资金投向真正有发展前景的实体经济领域,从源头上阻断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滋生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