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院公诉处对2017年上半年全市公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全市上半年公诉案件质量进行了分析。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半年全市公诉案件概况
2017年上半年(1-6月份),全市公诉部门共审查起诉案件2466件3705人,其中2016年积存案件365件785人,新受理案件2101件2920人,同比上升3.5%和1%。
上半年全市公诉案件办理情况具有以下特点:
1.退查率降低,审结率提高。上半年,全市审查起诉案件一次退查279件,退查率10.94%,同比下降17.67%;二次退查126件,同比下降7.71%。其中市院一次退查和二次退查比率均大幅下降,海州区院退查率降幅较大,灌南县院、灌云县院、连云区院退查率仍较高,灌云县院和灌南县院二次退查率甚至出现了上升。上半年,全市公诉部门共审结案件2017件,审结率为79.10%,同比上升10.28%。其中市院案件审结率80.77%,同比上升55.50%,灌云县院和海州区院案件审结率增幅较大,均在80%以上,但灌南县院和赣榆区院的案件审结率较之去年反有所下降。
2.诉讼监督工作总体有所提升。全市公诉部门上半年共纠正遗漏同案犯9人,同比上升28.57%;纠正侦查违法19件,同比上升280%,提出抗诉5件,同比下降28.57%;纠正审判违法4件,同比上升400%(去年为0件)。
二、存在的问题
从我市上半年办理的公诉案件情况来看,大部分案件质量较好,公诉部门能够做到依法办案、规范办案。但是,上述办案数据及案件特点也反映出目前公诉案件质量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部分案件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把关不严。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证据的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部分案件中忽视了对案件起因证据的审查,存在案件审查不全面、对定案的关键性证据调取不到位的问题;有10件案件因为证据不足被撤回起诉,也存在对证据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二是存在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识不到位、判断不准确的问题。部分撤回起诉案件的发生,是因检法两家对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存有重大分歧,而这些分歧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分歧,而是因公诉部门对案件事实认识不到位、定性错误而导致的,反映出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审查不力、能力不足等问题。
2.检法沟通不畅问题。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是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但个别基层院检、法之间沟通不顺畅,存在配合不好、监督不力的问题。虽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检法案件协调空间变小的原因,但也客观反映出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沟通不力的问题,在重大事项决定之前不能及时进行有效地沟通从而导致无罪案件的发生。
三、原因剖析
案件质量问题的形成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大致可分为客观方面的原因和公诉部门主观方面的原因。
1.案件存在侦查源头质量问题。一是部分案件立案标准不
高。侦查机关(部门)过于追求立案数量而忽视了立案质量,这种情况在自侦案件中较为突出。二是部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质量不高。公安机关为追求移送审查起诉数量而进行“闯关”的案件大多侦查质量不高;公安机关为将信访矛盾的压力转移到检察机关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证据达不到移诉标准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适宜以刑法来调整。案件在侦查源头上存在质量问题,会使案件“先天不足”,审查起诉阶段难以弥补,审查终结时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便只能作不起诉处理,这也是不起诉案件数量上升的一大原因。如若“带病”起诉,则会给案件带来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的重大隐患。
2.侦查机关(部门)“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思维仍然根深蒂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强调侦查程序合法、证据的及时调取和固定、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等。从我市办案实践来看,侦查机关(部门)的理念还没有及时转变过来,实践中 “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思维和以突破案件为主、固定证据为辅的办案模式仍然大量存在。有的案件取证程序不合法,关键性证据提取、固定不及时、不到位,补充侦查流于形式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案件证据体系不完善,部分案件涉案事实、涉案犯罪嫌疑人无法指控或指控失败,检察机关只能做不起诉处理或“带病”起诉。
3. 检察机关内部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终身负责制让公诉人的案件责任意识大大增强,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内部对协作配合的要求和自侦案件的特殊性质,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对普通刑事案件和自侦案件仍然存在采用双重审查起诉标准的情况。上半年无罪判决和撤回起诉案件中大部分是自侦案件的情况,便凸现了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力的问题。实践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客观存在的因素,公诉人虽然发现问题但考虑到是自侦案件仍然“带病”起诉,或者即使公诉部门不同意起诉,但经过院领导或者检委会研究讨论还是会决定起诉,如此便为自侦案件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的发生留下极大隐患。
4. 检法之间案件沟通协调空间变小。“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责任制落实后,法官的证据裁判规则意识和案件责任意识大大增强,之前存有争议或者证据有问题的案件经过沟通协调之后一般能够作出有罪判决,但是今后对案件在罪与非罪和证据标准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检法通过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会逐渐减少,在承办人层面或者对口部门之间协调案件判决结果的空间更是大大变小。
四、下一步工作改进措施和对策
下一步,公诉部门要吸取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案件的教训,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促进下一步公诉工作提质增效:
1.更新司法理念,尽快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模式。上半年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案件的大量出现,要求公诉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司法理念的更新,树立起实体与程序并重、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审查起诉案件时,坚决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办理案件,促使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切实提高起诉案件质量。
2.牢固树立司法责任意识。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求检察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在办案过程中,公诉部门检察官必须牢固树立起司法责任意识,在权力清单范围内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要明确认识到,无论是办理普通刑事案件还是自侦案件,司法责任意识都是统一的。对于自侦案件,要同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一样严把证据和事实关,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性质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的,坚决不予提起公诉,切实抓好自侦案件的起诉质量。
3.加强公诉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公诉工作“提质增效”的前提是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公诉队伍。下一步,公诉部门将重点抓好对公诉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一是引导公诉人的司法理念及时进行更新,要求公诉人全面审查证据,客观认定事实,公正作出处理意见,杜绝先入为主办案。二是加大对公诉人的培训力度。利用“小课堂”等形式,重点从基础上强化对案件的审查起诉能力、汇报案件能力和出庭公诉能力。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培训研讨和退查说理、自行补充侦查、亲历性办案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到位,逐步强化公诉人的案件审查能力和业务素养,促进公诉人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
4.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和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
通过提前介入和补充侦查等制度,加强对侦查机关(部门)的诉前引导,促进侦查机关(部门)逐步将办案思维和办案模式自“以侦查为中心”转变到“以审判为中心”,规范侦查活动,形成指控合力,促进“大控方”指控格局的建立。同时,公诉部门应当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一些真正存在认识分歧的问题,通过专业的理性沟通说服法院采纳公诉方的观点,尽量杜绝无罪案件。
5.严格执行报备、同步审查和对下指导相关制度。市院年初已经制定了案件请示汇报、备案、诉判不一同步审查规定等制度,市院要指导基层院严格执行,对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市院同时要完善和加强对下指导工作机制,切实担负起对下指导、督促检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责任,畅通联系渠道,两级公诉部门相互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工作效能和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