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检察工作中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我院在办理的案件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并快速受理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进行救助,促进其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让司法阳光照亮每一个受害人。
日前,我院办理了一起“灭门”案,致五名被害人重伤,其中两名为未成年儿童。基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院对该起“灭门”案的被害人家庭实施司法救助;同时我院还联合民政、卫生、红十字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对其家庭开展联合救助,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案情简要:
2017年1月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何忠方与吴良因钢模板租金发生口角,后何忠方怀恨在心购买了两把菜刀藏于腰间,于晚饭后至吴良家中,进屋后何忠方与吴良又发生口角并推搡,何忠方持菜刀对吴良头部进行砍杀,后又与吴良儿子吴兴祥撕打并使用菜刀将吴兴祥头部砍伤,吴良妻子张金荣上前阻止被何忠方砍伤头部,在里屋的吴良孙子吴家乐、孙女吴诗彤也被何忠方砍伤。后何忠方害怕吴良家人以后报复其家人,又持刀分别对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吴良一家五口人继续砍杀一遍,致五名被害人重伤。五名被害人受伤后,分别在灌云县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解放军401医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现张金荣因脑神经损伤仍卧床不起,吴良、吴诗彤等人需进一步康复治疗。
经验做法和效果:
一、领导高度重视,检察长亲自办理
该案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由该院检察长陈长春亲自办理。在得知犯罪嫌疑人何忠方只赔偿一万余元,其余尚未赔偿,无赔偿能力;被害人一家五口人致重伤后已花费大量医疗费,一家人以打工为生,无固定工作,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下,要求控申科做好对吴良一家的司法救助工作。申请到救助金后,检察长陈长春亲自及时将2万元救助金送到被害人家中,司法救助的暖流流进了被害人家中,温暖着每一颗心。
二、控申科及时介入,推动司法救助从事后向事中延伸
我院控申科了解到吴良的家庭情况后,马上告知了吴良及其家人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启动了救助工作。对吴良一家的经济状况、因伤产生的生理及心理创伤的严重程度,康复治疗的费用等救助条件进行了实地走访,并配合县委政法委相关部门对其所在村委会及家中进行走访调查后,主动告知被害人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在控申科检察官帮助下,被害人向我院提出申请,我院接到申请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办好相关审批手续,及时向被害人家庭发放了2万元司法救助金。针对事后救助往往不能解决救助对象紧急困难这一不足,根据司法救助的救急性原则,将司法救助从事后救助向事中救助延伸,我院控申科该做法得到了市委政法委的肯定。
三、强化协作配合,积极开展社会救助
对救助对象接受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积极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凝聚救助合力,满足被救助人多元化救助需求。我院控申科及时向县卫计委、民政局、红十字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上述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吴良家庭实施救助。上述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落实,其中县人民医院对吴良一家减免医疗费用31万余元,县民政局对其家庭临时救助1万元,县红十字会对其家庭贫困救助1万元。并综合运用多种救助方式,谋求最大救助效果。将经济救助与精神抚慰等多种救济方式相结合。一方面,以经济救助纾难解困,帮助改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以心理疏导帮助被害人重树生活信心。我院在发放司法救济金的同时建议县妇联、县团委邀请心理医生对两名未成年儿童进行心理矫治、开展助学、助困等方式给与救助,取得了良好效果。
难点:
救助资金无保障。就我县经济发展而言,还有许多乡镇、村组特别贫困,政府财力有限,救助资金短缺是目前司法救助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最大障碍。
社会评价:
对本案中致重伤的受害人的社会救助,对受害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尊重被害人的权益,鼓励和支持更多人关心这个群体,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化解了社会矛盾,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人文关怀、司法为民的本质,传递了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