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立军(男,39岁,江苏省东海县人)长期从事病死猪的收购、加工、销售,其于2016年12月9日上午,在东海县平明镇梁桥村,从被告人陈文祥(男,52岁,江苏省东海县人)处收购一头重约200多斤的病死猪,并运至东海县房山镇通淮路28 号其家中,将该头病死猪生产加工成白条肉予以销售;又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在平明镇梁桥村、房山镇双庄村,分别从被告人陈文祥、蔡永(男,37岁,江苏省东海县人)、李玉美(女,49岁,江苏省东海县人)手中收购一头重约200多斤的病猪、一头重约80斤的病死猪、一头重约100斤的病死猪,后将从陈文祥手中收购的病猪运至东海县桃林镇南芹村予以销售,将从蔡永、李玉美手中收购的病死猪运至东海县房山镇通淮路28 号其家中,欲加工成白条肉时被侦查人员现场查获。被告人陈文祥、蔡永、李玉美在明知王立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猪的情况下,仍主动将病死猪卖给王立军。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立军、陈文祥、蔡永、李玉美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7年8月4日起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9月20日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王立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陈文祥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蔡永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李玉美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经验做法
1、及时阅卷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案情。
2、保持与侦查机关良好的沟通。发现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侦查机关改正,以提高其办理类似案件的能力。对被告人检举的有价值的线索及时移送。
3、做好对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使其真正认罪悔罪。
三、典型意义
1、对该案侦查环节存在的取证问题进行纠正违法,引导侦查机关进行类案梳理、总结,以提高侦查机关办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的能力。
2、通过对被告人的释法说理,使其真正懂得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促使其真正悔改,做到遵纪守法。其中一名被告人还主动检举了多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及时将上述线索移送到侦查机关,进而从源头上切断食品安全的隐患,以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过宣传,使广大消费者增加了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
品安全的防控意识,动员他们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积极参加到食品安全的监控当中,形成多渠道的监控网络,以震慑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者,以达到让他们不敢犯罪,不能犯罪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