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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院典型案例——八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2017-12-04 15:19:00  来源:  作者:王丽华、周家红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是百姓生活的头等大事。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维护食品安全,制定相关文件规定,组织专项活动,开展系列普法宣传,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严肃处理,注重预防,标本兼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潘元省,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 

  2、犯罪嫌疑人李家胜,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 

  3、犯罪嫌疑人陈庆计,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 

  4、犯罪嫌疑人潘守德,男,194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 

  5、犯罪嫌疑人潘守才,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 

  6、犯罪嫌疑人潘元好,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连云港市赣榆区门人。 

  7、犯罪嫌疑人潘元晓,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 

  8、犯罪嫌疑人庞来香,犯罪嫌疑人李家胜妻子,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 

  二、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被告人潘元省多次非法收购被告人潘守德、潘守才、潘元好、潘元晓等人从各地捡拾的病死猪,并出售给被告人李家胜。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家胜将收购的病死猪经分割后,又出售给被告人陈庆计,被告人陈庆计再将病死猪肉等加工后销售供他人食用。 

  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李家胜、庞来香驾驶鲁QS307H号东风牌商务车,将从被告人潘元省家收购81头病死猪欲运至家中处理,行至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古城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潘元好、潘元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潘守德、潘守才、潘元好、潘元晓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三、诉讼过程 

  李家胜、潘元省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由赣榆区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经审查,该局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家胜、潘元省于同日被抓获归案。2016年3月16日陈庆计被抓获归案。 

  2016年3月1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家胜、潘元省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一案。2016年3月25日,赣榆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家胜,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潘元省。 

  2016年4月15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陈庆计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2016年4月22日,赣榆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庆计。 

  2016年9月30日,赣榆区检察院以陈庆计、李家胜、潘元省、庞来香、潘守德、潘守才、潘元好、潘元晓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赣榆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28日,赣榆区法院判决陈庆计、李家胜、潘元省、庞来香、潘守德、潘守才、潘元好、潘元晓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不等,并处罚金。 

  2017年1月10日,该判决生效。 

  四、案件评析 

  该起案件跨越苏鲁两省,犯罪嫌疑人人数多,辩解多,辩护意见多,取证难度大,这些都给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起诉、判决带来诸多难题。 

  赣榆区公安局、赣榆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定性、取证进行研究,针对案件中存在的多方面法律、事实问题进行分析,尤其是在案件犯罪构成、病死猪流向、陈庆计行为定性、本案中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自首坦白的认定、案件管辖等问题进行分析,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