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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检察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唐小光集资诈骗案
2017-12-04 15:13:00  来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小光(男,33岁,初中文化,江苏省东海县人,连云港宝丰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2015年4月,和王维好、王杰(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注册成立连云港宝丰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东海县总工会二楼),并建立宝丰财富P2P平台,于2015年5月至8月期间,通过该平台以高息为诱饵、发布虚假融资信息等方式,骗取屈建友、吴敬坤、徐金平等18人人民币共计四十余万元。 

   二、诉讼经过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15日提请东海县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该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21日向东海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于2016年5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该院于2016年4月22日、2016年7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6年7月19日,以被告人唐小光涉嫌集资诈骗罪向东海县法院提起公诉。东海县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唐小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唐小光连带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447443.53元。 

  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已被上网追逃。 

  三、推荐理由 

  该案属于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类型案件,由于网络的高度发达,受害人较多、分布广泛,该案的办理严厉的打击了此类犯罪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方便、快捷、广泛等特点使得越来越多的群众将投资的方向瞄准了互联网借贷,正因为如此,一系列互联网P2P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然后由于这一产业刚刚兴起,国家对此的监管相对滞后。 

  唐小光集资诈骗案正是在这样的背影下发生,其利用网络建立P2P网站进行的集资诈骗活动,大量人民群众上当受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经济信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侦查监督部门对这类案件高度重视、谨慎办理,尽最大努力挽回被害人损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有效打击犯罪,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同时,该案办理还暴露出适用法律方面的一些问题。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的迅速发展,现行有效的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已严重滞后,无法满足办理该类案件的需要,对已经存在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为,有进行作为刑事犯罪进行打击的必要,但是无充分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予以支撑。 

  1.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涵、外延。及时研判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当危及金融秩序的行为出现时,有必要及时进行犯罪化处置,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新态势。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拓展已有罪名的涵义,增加其包容性。 

  2.完善金融犯罪入罪标准,确保刑法适用的准确统一。建议有关部门及时研究互联网金融与相关民商事、行政法律调整可能带来的刑事法律适用变化,司法机关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统一办理金融类案件标准,以保证刑法适用的准确性与统一性。另外,现有的刑事措施更多地关注危害后果,忽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和对犯罪行为的过程控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种不足将会逐步扩大,建议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采取行为犯的认定模式,适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门槛。 

  3.采取综合手段,形成打击合力。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面前,司法机关应充分履行职能,通过查办案件和司法建议等综合手段,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与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等协调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敏感案件。同时,公检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将主动预警与动态防控结合,及时开展摸底调查和风险评估,梳理可能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线索,在维护金融秩序、刑法介入与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作出努力。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