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被告单位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黄友德、韦正祥、王庆银、张海泉、孙玉波、王金兰、陈凉方、王庆付。
侦查机关:灌南县公安局
审查起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主要犯罪事实:
2001年7月17日,被告单位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洛美沙星、氟氯溴苯等系列的制造与销售,被告人黄友德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韦正祥担任该公司的安环科负责人。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友德、韦正祥故意违反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先后五次将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70余吨危险废物精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为HW11),交由无处理资质的被告人王庆银处置。被告人王庆银雇佣被告人孙玉波、陈凉芳、王金兰将38桶化工废料在灌南县硕项湖进行非法倾倒,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对周边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017年9月19日,灌南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7年9月29日提起公诉。
2017年1月1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王庆银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黄友德、韦正祥、孙玉波、陈凉芳、王金兰等被分别判处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缓刑执行,并处罚金。
二、推荐理由:
第一:省厅挂牌督办。被告单位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庆银、黄友德等人污染环境案是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人员达到了9人,涉及污染环境的全链条参与人员。
第二: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发生在灌南县硕项湖西湖区,硕项湖系灌南县的饮用水源地,直接关系到灌南人民的饮水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
第三:凸显法律监督。案件审查中,承办人及时追诉了被告单位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法院判决该公司罚金40万。起到了震慑作用。
第四:案件快速办结。本案从受案到结案,用时仅为10天,虽然案件复杂,还涉及追诉,但承办人细心、认真审阅卷宗,及时追诉,快速结案,并获得法院有罪判决。
三:典型意义
根据我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海州区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对案件的认真、细致审查发现,德立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化工企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放任企业主管人员将危险物质交由他人处理,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应当按照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侦查机关未将该嫌疑单位移送审查起诉,故未收集其构成单位犯罪的相关证据,兼之本案侦查人员无单位犯罪侦查取证经验等问题的存在,公诉部门检察官主动引导侦查,将列出详细的补侦提纲,并对取证方式及规范进行指导,成功追诉德立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单位。针对部分被告人称其对倾倒的废物性质并不知晓等辩解,承办检察官行使公诉环节调查取证权,多次前往污染地点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锁链,确保案件成功起诉。
本案追诉遗漏被告单位并获判,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体现,而成功办理这起人数众多的污染环境案件,表明了检察机关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打击力度,彰显了检察机关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主题、全面履行生态检察职能的信心与决心,为建设美丽港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