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存在的大量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以下简称“醉驾案”)长期积压问题开展专项排查监督,通过排查和调研发现,醉驾案办理中嫌疑人酒精含量检验方式和标准不统一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办案质效,损害司法公正,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是鉴定标准存在“九龙治水”乱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醉驾的核心证据,但自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对醉驾案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如连云区检察院排查的102件醉驾案共适用了4种鉴定标准,分别为适用GA/T842标准57件,适用GA/T105标准32件,适用GA/T1073标准12件,适用SF/Z JD0107001标准1件。
二是标准不一导致诉讼进程受阻。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中不仅存在适用多种标准问题,还存在适用程序不规范、适用废止标准等问题,同时各司法机关还在标准的效力及鉴定意见认定方面存在分歧,由此导致大量案件诉讼进程受阻,长期挂案、“久侦不决”。截止2017年2月28日,仅连云区就有积压案件102件,最早甚至有2011年案件。
三是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处”现象多发。对于适用行业标准、有争议的废止标准的案件,各地对证据效力认定不统一、把握尺度不一致,处理方式不相同,由此导致“同案不同处”现象。如对于适用2013年公安部宣布废止后的GA/T105标准的案件,有的地方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对案件进行起诉、判决,有的地方则不采纳并作撤案处理。
四是酒精含量检验方式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不科学。“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两种检验方式的结果存在明显差异,如连云区检察院排查的56件同时有两种检验结果的案件中,有45件(占80.1%)案件的呼气检验结果低于血液检验结果,差值一般在5mg/100ml至25mg/100ml左右,个别案件差值高达61mg/100ml,有11件案件呼气检验结果略高于血液检验结果。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是统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标准。SF/Z JD0107001标准属于行业标准,GA/T105标准已经被废止和替代,应当明确禁止在刑事鉴定中采用。GA/T842和GA/T1073都是现行的由国标委认定的国家标准,但检验方式方法不同,同一案件采用不同标准有可能导致结果的差异。GA/T842标准2011年7月1日即被认定为国标,距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1日入刑仅2个月,较GA/T1073标准适用空窗期更短,且实践中被公安机关普遍认可并广泛适用,因此建议将GA/T842标准明确为统一标准。
二是统一酒精含量检验方式。“两高一部”规定将吹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备选认定依据,折射出以往“以刑事追诉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鉴于呼气检验方式不科学、结果不稳定,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为保证刑事证据质量,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建议修改完善该规定,明确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唯一认定醉酒的依据。
三是及时集中妥善处理积压案件。对于各地存在的积压案件,建议由上级检察机关牵头,协调监督法院、公安机关,依法明确各类鉴定意见认定标准和案件处理原则和方式,统一认识、定纷止争,并及时开展集中排查处置工作,该起诉的起诉,该监督撤案的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保障司法公平公正和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在确定处理方式和处理案件时兼顾各地已处理案件情况,尽量避免产生“同案不同处”现象甚至涉检信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