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于2011年至2014年间,在分别担任东海县经信局副局长、该局经济运行科科长期间,在东海县华陵蓄电池厂、东海县金泰煤业加工厂、东海县白塔胜大镁肥厂、东海县白塔宏图微量元素厂申报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国家关闭小企业补贴政策规定,明知上述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仍积极帮助申报,导致国家补贴资金95万元流失。
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月在代表东海县环保局参加东海县白塔胜大镁肥厂、东海县白塔宏图微量元素厂申报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项目的验收检查中,明知二企业申报前已因环境污染原因搬迁、不符合关闭补贴政策且企业有虚报职工人数的情况,仍隐瞒事实,积极帮助企业通过验收,导致国家补贴资金50万元流失。
(二)受贿罪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5年至2014年间,利用先后担任东海县民营经济发展局副局长、东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东海县水晶石英应用技术研究所、东海县远东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东海县白塔胜大镁肥厂等企业在申报财政补助或奖励资金中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马某亮(另案处理)收受吕某平、吴某亚等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9000元、20克金佛挂饰1件。
被告人岳某某于2010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间,利用担任东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副科长、科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申报关闭小企业、技改节能等财政补助、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等过程中,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收受张某雷等4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500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利用担任东海县环保局安峰分局局长、白塔分局局长、收费中心二部主任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企业在关闭验收、年审检查、排污费征收等事宜中谋取利益,与县发改委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或单独多次收受相关企业人员钱、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18500元。
二、诉讼经过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岳某某、李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系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交办。2015年7月27日,东海县院进行初查。经查犯罪事实存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8月1日,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岳某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对岳某某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决定逮捕。同年10月13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015年8月28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对李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补充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连云港市检察院对李某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决定逮捕。2015年9月2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对王某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补充立案侦查,同日其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连云港市检察院对王某某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决定逮捕。2015年11月7日,东海县检察院反渎局依法对王某某、岳某某、李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2月23日,东海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岳某某、李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14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岳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三、经验做法
(一)扎实初查,打牢侦查基础
一是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查办前组织收集研究国家、省、市关闭小企业补贴的政策法规,掌握关闭企业的资格条件、申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管程序和要求,并前往外地学习查办关闭小企业背后渎职案件的方法、步骤、关键点等经验。
二是广泛收集涉案信息。全面调取王某某、岳某某等人干部档案、户籍信息,获取其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工作经历等情况,调取涉案人员通话记录清单,为下一步有的放矢地开展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是提前固定证据。结合前期获取的企业信息,通过外围走访调查,了解掌握白塔胜大镁肥厂、宏图微量元素厂虚增职工人数、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50万元的违法事实。
(二)精心设计,注重审讯策略
一是注重审讯策略,掌握侦查主动。审讯前我们分析决定将反侦查能力相对较弱的岳某某作为突破口。讯问中注重因时制宜地运用政策教育、心理疏导、利害关系引导、运用证据等讯问谋略和方法,促使其不仅谈清了渎职问题,还交待了受贿犯罪。
二是加大审讯力度,形成高压态势。针对王某某长期担任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社会关系复杂,具有较强反侦查能力,我们决定快速立案侦查,果断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三是统筹内审外调,完善证据体系。根据审讯工作进展情况,我们注重统筹谋划审讯工作和外围调查取证工作,安排人员同步进行有针对性的外围取证,并及时汇总分析内审外调情况,制定下一步审讯和外调工作计划,保证了审讯和外调环环相扣、节奏紧凑、互相印证,做到内外结合,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互动。
(三)科技助力,提高侦查效率
一是依托信息平台查询。依托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全面获取涉案企业信息,对企业工商登记、纳税情况、经营状况、生产规模作全面调取。
二是运用技侦手段找人。涉及骗补20万元的白塔胜大镁肥厂老板张某被突破后,另一涉及骗补30万元的涉案企业宏图微量元素厂老板王某闻风而逃。在市院侦查指挥中心的协调下,通过话单分析、手机定位等技术,顺利查找到涉案企业老板王某。
三是运用科技辅助突破。在对行贿人谷某取证后,谷某立即约见王某某,将我们调查情况详细告之王某某。在随后对王某某传唤中,王某某辩称从未与谷某交往过,对谷某送的2万元完全不认。我们适时出示了王某某与谷某手机通话记录和手机定位信息,有力揭穿其谎言。王某某无奈之下交待与谷某串供等情况。
(四)挖窝查串,增强办案质效
一是坚持贪渎并查。在对王某某、岳某某、李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组织精干力量提审,利用刑拘时间深挖贪贿犯罪,深挖出10万至30万元不等的受贿犯罪。既有利于排除办案干扰和阻力,也有利于扩大案件规模和查办效果。
二是坚持查窝带串。办案中注重加大审讯力度、深挖犯罪线索,先后挖出县发改委重大项目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副科级)、李埝林场副书记王某浪(副科级)、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马某某(副科级)等受贿案件4件5人,移交反贪部门立案侦查,实现挖窝带串的效果,实现反渎、反贪查案工作的双赢。同时我们加强线索长线经营,2015年又先后立案查办县经信局副局长徐某某(正科级)、县城管局督查科科长韩某某(副科级)、县发改委副主任钱某某(正科级)、县发改委目标办主任王某(副科级)、县人社局王某东等人滥用职权、受贿系列案件,产生较好的辐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