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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帮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非法输出劳务可否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2017-10-11 15:25:00  来源:  作者:张红梅

   要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偷越”是指不具有合法出入境资格而出入境,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偷越”的手段以所谓“合法”的形式进行“非法”越境。其中以招募、策化、安排他人偷越国境行为,即视为组织行为。

  一、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石帮,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黄川镇夹河村37-5号。 

  (二)简要案情 

  2015年8月,在阿尔及利亚国家承揽工程的中国公民宗建,让被告人王石帮在国内招收出国务工人并办理商务签证出国劳务,被告人王石帮明知自己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且无法办理工作签证,仍招收14名欲出国打工的务工人员,在仅有工人的护照、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的情况下,通过东海县火车站处的顺达票务代理部张旭东联系北京的付洪昌,付洪昌又通过北京一旅行社的张梦雅办理出国商务考察的签证,组织其招收的刘东路、刘洪荣、李峰、朱崇路、杨小营、孙振化、吴典礼、宗发、谢兴健、陈建华、昝洪亮、李中和共十二人,于2015年8月5日出境后滞留阿尔及利亚非法务工并哄闹大使馆。 

  (三)证据情况:略 

  二、关键问题 

  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和签约权,不能办理工作签证,而以商务考察的名义骗取商务签证,组织工人出国务工可否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定罪处罚? 

  三、分歧问题 

  1、对该种组织非法劳务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理由是对外劳务合作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按照与国外聘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选派所需专业的劳务人员到国外为对方提供劳动服务并取得一定经济报酬的经营活动。外派劳务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要取得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本案中王石帮既无合法企业,更无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属于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王石帮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出国劳务,但他系以虚假的商务考察理由骗取商务签证,非法出境从事劳务,侵害了我国对国境管理的正常的管理秩序,应当以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四、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评判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什么罪名,最主要的是看其所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本案中王石帮利用某些农民工想出国谋生的思想,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渠道虚构出境事由骗取商务签证,将他们非法送出国境,而不是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工作签证,按正常程序出境务工。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的管理秩序,而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为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秩序。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王石帮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六条第(四)项、第七条的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2、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买卖某些许可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刑法》第九十六条又对“国家规定”作出了界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刑法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仅指违反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两个国家机关的规定,其他各级国家机关的规定不是刑法所称的国家规定。本案中王石帮没有取得商贸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而对外进行劳务输出,属于违反商贸部的部门规章,不是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国家规定”,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五、处理结果  

  本案由外交部驻阿尔及利亚使馆外交明码收电,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指定东海县公安管辖,东海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7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4日提起公诉,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于2017年1月9日作出判决,王石帮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目前王石帮已提出上诉。 

  东海县是劳务输出的大县,由于外派劳务要求的条件较高,很多劳务公司无外派劳务资质都以咨询的名义,通过办理旅游签证、商务签证非法招收工人出国务工,而由于工作环境和待遇得不到保障,工人经常罢工闹事,引起当地的中国使领馆关注,并遣送回国,回国后由于所交纳的报名费不能返还,又会到当地的政府部门上访。因此,非法劳务行为不仅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也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本案中的“偷越”是指不具有合法出入境资格而出入境,侵犯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偷越”的手段为以经贸往来为由骗取商务签证,以所谓“合法”的形式“非法”越境。王石帮招募工人并办理商务签证将工人送出国境的行为即为组织行为,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定罪处罚,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原意,也有利于打击处理非法输出劳务行为,帮助规范劳务市场秩序,又能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还能提高我国在对外劳务合作中的国际声望。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