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海县院积极开展刑拘未提捕未移诉及取保候审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依法开展监督,成功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一起遗弃案件。
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21日下午,杨某与其妻子刘某某因婚姻纠纷,将刚出生十余天的男婴放在温泉镇东连湾村刘某某父母家门口处离开,杨某与刘某某均拒绝抚养该男婴,并对该男婴置之不理。后为确保该男婴生命安全,派出所民警经协调将男婴安置在东海县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东海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3日以杨某、刘某某涉嫌遗弃罪予以立案侦查。经调查,3月24日,刘某某已将男婴领回抚养。
东海县院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本案中杨某将男婴放在刘某某父母家门口时已告知刘某某父母,且该男婴现已被其母亲带回抚养,不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不构成遗弃罪。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东海县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向东海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局接通知书后于11月3日对该起遗弃案做出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