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院针对盗窃案件侦查中见证人不适格问题向赣榆区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推动该局建立完善见证人管理聘用制度。
2017年5、6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郑某某采取翻墙入室、撬门等方式先后作案六起,共窃取现金二千余元。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中发现,侦查人员在组织犯罪嫌疑人对盗窃地点进行辨认时以张某某为见证人,对作案工具扣押时以李大某为见证人,二人均为本案被害人,且不属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情况,违反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致使辨认笔录无法作为证据使用。针对上述情况,赣榆区院依法启动侦查活动监督程序。赣榆区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典型检察型监督案例分析会。针对见证人不适格的问题,该局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在搜查、扣押、辨认、勘验检查等办案环节易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并会同法制支队商讨研究在本地和外地试行见证人管理聘用的制度,探索建立适应侦查办案需要和符合办案程序的新机制。
赣榆区院和赣榆区公安局将以此为契机,持续推进完善侦查阶段见证人制度,确保见证人适格、相关侦查活动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避免该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