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4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刘祥光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祥光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刘祥光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担任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340万元用于赌博。至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刘祥光陆续归还了330万元,余款10万元由他人代为归还。
被告人刘祥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刘祥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