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张志峰受贿案当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志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志峰(男,38岁,副处级)利用其担任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中共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他人所送现金及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88万元,为上述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申报、补贴资金发放、工程招投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本案由连云港市检察院原反贪局侦查终结,市院公诉处受理案件审查后起诉,因被告人张志峰曾被作为高端人才引进连云港,26岁即任副处级干部,且行贿方涉及全市多家知名房地产开发商,使本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支持检察机关起诉意见,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志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编自市院公诉处上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