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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案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2020-08-28 10:19: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3号

  申诉人孙某某,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孙某某因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东检一部刑不诉[2019]91号不起诉决定,以自己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起诉孙某某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上午8时30分许,孙某某因为琐事在东海县**乡**村自家门口路上与孙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孙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孙某某要求追究孙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复查认为,孙某某的伤情如何形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维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东检一部刑不诉[2019]91号不起诉决定。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