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9号
申诉人张某某,因对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重婚罪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不起诉决定,申请撤销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0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与张某某未离婚情况下认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某明知洪某某与张某某系合法夫妻情况下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13年生育一子,新生儿出生证明父亲栏登记为洪某某,并摆喜酒庆祝。王某某长期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新建北巷**号租房子居住,期间洪某某经常出入该出租房并留宿。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育有一子,新生儿出生证明栏父亲登记为洪某某,并且公开摆酒庆祝,同时洪某某经常出入王某某居住场所并留宿,可以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该二人归案后,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具体证据情况,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二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9日做出的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