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传统基层司法治理范式展现丰富经验智慧
2024-06-26 09:20: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国古代有着独特的基层司法治理范式,积累了丰富的基层治理智慧和经验,包括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综合治理、自治与吏治并存、民间法与国家法互动等。梳理古代基层治理社会纠纷解决模式的发展脉络,考察传统社会基层司法的官方与民间协同参与,总结传统社会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经验,有助于完善法治社会的建构模式,深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基层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强化基层社会治理,理顺社情民意,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安定有序、创新发展。在我国古代,就有着独特的基层司法治理范式,积累了丰富的基层治理智慧和经验,包括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综合治理、自治与吏治并存、民间法与国家法互动等。梳理古代基层治理社会纠纷解决模式的发展脉络,考察传统社会基层司法的官方与民间协同参与,总结传统社会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经验,有助于完善法治社会的建构模式,深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模式

  实现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综合治理,是古代有识之士的共识。孔子重视德、礼、政、刑,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与此类似,法家除重视法令之外,还认为礼义廉耻是国之四维。《管子·牧民》指出:“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张则君令行。”此外,荀子把礼与法相会通,将礼作了法的解释,开礼法一体论之先河。总之,多手段综合治理应用在基层司法领域,就是将司法裁判机制和感化调解机制有机结合在一起。

  裁判说理机制。从基层司法主体来看,除去州县级别的官员,还应当包括乡绅、胥吏、族长。三种司法群体,对基层司法的面貌有着强大的塑造作用。裁判过程中司法官往往要进行说理,基层司法中的说理依据,往往需要综合天理、国法、人情,重点关注实体正义。如宋代时,有地方官鉴于家族继承很难说清,因此通过拈阄来解决立嗣问题,强调:“断之以天……庶几人谋自息,天理自明,存亡继绝,安老怀少,生死皆可无憾。”这体现了基层司法中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

  感化调解机制。在古代,圣人的教诲、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共同决定了无论是官方态度还是民间社会都更加倾向于感化、调解,而不是诉讼。古代的大儒和循吏,奉法循理,颇能感化百姓,使其尊晓礼义。例如,孔子做鲁国的大司寇时,有一对父子来打官司,孔子把他们关在同一间牢房里,过了三个月也不判决。通过三个月的父子朝夕相处,孔子的感化效果达成,最后父亲撤回了诉讼,孔子将父子释放。此事对古代循吏的基层司法实践作出了引领作用。从调解的类型上看,除去州、县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对婚姻、田土、财产等细故案件和轻罪案件进行调解外,民间的宗族调解、乡邻调解也十分发达。宗族调解效果较好,是由于大家都有同一个祖先,在“尊宗睦族”“宗族和睦”旗帜下能够产生相同的价值认同。其次,宗族内部有义田等,能够为家族成员提供物质保障,也能为调解提供相应的资源。明代的《教民榜文》为里老的司法权提供了支持,而且往往能得到官府的支持。在某些乡约的制订中,也为民间调解的解决办法提供了具体路径,例如,吕坤的《乡甲约》:“骂詈斗殴,主令理屈之人置办礼物,与理直者陪话。若有伤者,审明记日,待告状之日,一同呈报。”

  传统社会基层司法的官方参与路径

  《韩非子》言:“明主治吏不治民”。对于统治者来说,为了实现良法善治,不可能直接治理百姓,而往往通过基层制度建设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因而司法和执法难分彼此,都依托于基层组织发挥其效能。

  周代的基层司法治理模式。周代和司法有关的基层官职主要有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周礼·秋官·乡士》载:“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周礼·秋官·遂士》载:“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命,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其掌管本遂及四郊的狱讼。《周礼·秋官·县士》载:“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则其掌理的是郊外至五百里王畿内甸、稍、县、都之地的狱讼。《周礼·秋官·方士》载:“方士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则其主掌的是都家的狱讼;《周礼·秋官·讶士》载:“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论罪刑于邦国。”则其掌理四方诸侯的狱讼。

  汉代的基层司法治理模式。汉承秦制,除新设诸侯国外,地方仍设郡、县两级机关,郡守、县令掌理辖区内的行政事务与司法事务。除此之外,基层三老等职务掌管司法。县令一职,据《后汉书》载:“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二年律令》载:“群盗杀伤人、贼杀伤人、强盗,即发县道,县道亟为发吏徒足以追捕之。”可见,县令除审判权外还有逮捕权。汉代县以下设乡,乡设三老:有秩、啬夫和游徼。他们负责调解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总体来看,此为帝制时期中国基层司法的初创阶段。

  唐宋的基层司法治理模式。唐代地方司法主要由州县两级完成,但也有府等地方行政机关。此外,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与村正,负责地方治安,并有权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调解田土、婚姻等民事案件。县为唐朝最低一级地方行政机构,长官为县令,审理案件是县令重要的日常工作。宋代参与基层司法的官职主要是县一级的县令、县丞、主簿,形成了相对严密的基层司法体系。和唐代一样,县令之下设有县丞、主簿、县尉协助县令掌理县务,也可以受理并审理案件。关于州县案件的管辖层级,宋《断狱令》规定:“诸犯罪皆于事发之所推断,杖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及应奏者,并须追证勘结圆备,方得送州。”此为县级司法机构管辖权的范围。

  明清的基层司法治理模式。明清时期,提刑按察使、知州、知府、县令、里长作为主要司法官职,建构了明代司法的主要框架。县是明朝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明朝法律禁止越诉,一般的案件都是由县级司法机构最初审理。因此,县级司法机构在审理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明代还有里甲制度。里下为甲,设甲首一人,负责地方民政、教化、赋税、争讼等事。清是少数民族统治的政权,但是相较于元,在治理经验上更为成熟。清代除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延续了明朝的地方司法制度模式。

  传统社会基层司法的民间自发构造

  就古代基层司法制度来看,“政”“刑”往往由官方建构,形成种种基层管理制度;“德”“礼”往往由民间生成,形成诸多基层自治制度。中华法系有礼典子系统、律典子系统、习惯法子系统三个方面。习惯法子系统,即以礼义为旨归、礼俗为基础的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等民间“活法”。

  家法规制。古代中国处在漫长的农业文明之中,法律是家族本位的。此外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社会理想之下,家国同构作为一种理想社会形态亦为文人士大夫所推崇。汉代之前,儒学注重在上层社会发挥影响,而自宋代以后,儒家士大夫重视基层治理,推动基层司法和家族内部争端的解决。家族的调整规制也从自然习惯、礼仪习俗向成文准则、强制规范的角度发展。

  清代是我国家族法发展的最高峰时期,其调整范围逐渐扩大,族长权也越来越宽泛,几乎涉及族内生活所有领域。家族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家族祭祀、维护家族内部秩序以及家族内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等。族人可能因做官进仕等原因被宗族奖励财、物,获得某些优待、单独立传等,但对于司法来说,最重要的还是惩罚机制。家族司法所采用的处罚方式主要有:一是训斥;二是罚跪;三是革胙;四是杖责;五是出族;六是鸣官;七是处死。

  乡约教化。家法族规、乡规民约都属于民间法的范畴,成为国家法的重要补充,在基层司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乡约是乡村社会中以社会教化为主要目的的一种民间基层治理形式。我国古代,乡约有一套入约民众必须遵守的生活规则,鼓励人们崇礼向善、守望相助。以乡规民约维持自治,弥补国家立法、司法的不足,是民间参与基层司法的重要途径。乡约的运行有着明显的司法色彩。凡愿参加乡约者,记载于一个登记册上;德业可劝者,记载于一个登记册上;过失可规者,记载于一个登记册上。在约之人一般在每月初一举行一次聚会。聚会之日,对于能够劝勉他人德业的,记载于登记册上,以此鼓励劝勉者;对于过失的规诫,小过失则暗中规劝,大过失则当众劝勉、训诫。有过之人如果不听劝诫,则在聚会之日,由值月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劝谕训导。有悔改意愿的,登记在登记册上以观后效;而争辩不服的,或终不能改者,从约中除名。通过这种礼俗相交方式,乡约将儒家思想文化渗入到民间的各个角落。

  传统社会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经验

  中国古代基层治理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对今天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史鉴价值。

  止争息讼,亲民调解。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以和为贵”在实践中即表现为调解息讼的司法理念。调解息讼的司法传统,既有州县官的政绩需求以及儒家思想的影响,也与皇帝的圣谕有关。汉朝已有调解和息争讼的史例。据《后汉书》载,刘矩为县令时,“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以为忿恚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至唐朝礼法结合,司法官也多以伦理为据调解争讼。宋时调解称为“和对”,已有官府调解、乡曲亲戚调解、宗族调解之分,而且趋向制度化。元朝调解结案以后,严定不许再起讼端。如同宋人胡石壁所说,“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才自和睦,则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这种民族精神不仅缔造了调解息讼的司法传统,而且还是中华民族凝聚力之所在和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赖以形成的重要因素。

  官民互动,综合治理。基层司法中的官民互动不胜枚举,司法也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从乡约的角度看,社会礼仪也参与了司法教化工作。中华法系是礼法体系,因此社会对基层社会的规制离不开具体的礼仪规定和典章制度。根据《礼记》相关规定,周代“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也就是说,各乡有不服管教、不守孝悌的人,应当请德高望重的老人在学校集会,选定吉日演习乡射礼,以射中者居于上位,进而行乡饮酒之礼。如果这些人仍不悔改,就要逐步流放到其他的乡、郊区甚至较远的遂,依旧按照礼仪教化他们。若最终仍无法改变,就流放到远方,永不叙用。此为社会礼仪实行教化功能,参与基层司法、实现乡治现实之一例。

  [作者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新时代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问题研究》(22SFB1010)阶段性成果]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