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琳
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毒品犯罪已成为当前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具备高度的人员组织性和犯罪链条性等有组织犯罪特征的同时,其手段的隐蔽性和技术性也日益突出,是影响我国边境安全、引发社会问题的突出因素之一。
跨境毒品犯罪及可能滋生的关联犯罪类型
跨境毒品犯罪的背景错综复杂,且易滋生大量关联犯罪。以时间为轴,可能滋生的关联犯罪大致包括:在实施跨境毒品犯罪前,通过偷越国(边)境聚集人员,为毒品犯罪做准备的,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等;实施跨境毒品犯罪过程中,除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核心罪名外,由于跨境毒品犯罪通常毒资金额大,涉案人员多,还可能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实施跨境毒品犯罪之后,为逃避或者帮助涉毒人员逃避刑事处罚,还可能衍生出洗钱,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等犯罪。
跨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面临的难题
对于跨境毒品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打击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例如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量较小,对于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有一定难度等。具体面临以下较为典型的难题:
犯罪的隐蔽性强,案件查处难度大。跨境毒品犯罪作案手段日趋隐蔽,行为人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案件侦破难度增大。具体表现为:第一,线上交易普遍,犯罪链条极易断裂。例如,行为人身份信息不明、使用第三方工具交易等情形加大了取证难度。第二,藏匿毒品位置隐秘,藏毒地点难以确定。第三,毒品运输方式多样,阻击拦截难度大。境外毒贩通过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的情况日渐增多,当前对可疑快递的信息监测还不够充足。
行为人对抗性强,主观明知认定难。跨境毒品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大宗毒品,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将面临严重刑事处罚,有些犯罪嫌疑人曾经被判刑入狱,有多次犯罪前科,反侦查手段多样,诉讼中的对抗性极强。具体而言:就运输毒品的行为人而言,因其并非毒品犯罪链条中的组织者、策划者,一般会一再辩解不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是如“鱼饲料”等合法物品。就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人而言,由于其犯罪行为属于帮助跨境贩毒行为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事后行为”,并非跨境毒品犯罪的直接参与人,对于其窝藏、转移的资金,常存在以“赌资”否认其明知是“毒资”的情况,导致对其主观明知认定困难。
相关监管不到位,防治毒品犯罪效果有待提升。打击跨境毒品犯罪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的任务,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具有滞后性、被动性,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影响对毒品犯罪的及时控制。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在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邮寄毒品且收件人姓名并非正常人名时依然顺利完成邮寄的情况,这不仅反映出快递行业监管部门对快递公司未严格执行快递实名制等不规范行为监管的不到位,也暴露出快递从业人员防毒意识不强、准入制度尚需完善等现实问题。
涉案信息交互不畅,影响办案质效。首先,司法机关难以获得关联行为人的完整社会关系信息记录,导致只有经过串并案件后才发现原来办理的个人个案系同一团伙有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况。其次,司法机关与交通运输部门之间信息交互不畅,导致对于具有吸毒、贩毒前科的人员短时间内频繁乘坐飞机、高铁出入毒品犯罪最集中、最突出地区的情况不能及时预警,无法有效预防该类人员再犯可能。再次,司法机关与金融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导致金融部门无法对毒资进行有效监测,针对日常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具有贩毒前科人员,对于其账户有大量可疑资金进出等违反常态的情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针对涉毒品犯罪资金敏感度不高,导致行为人以各种手段将毒资合法化,难以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最后,司法机关之间对于证据标准、罪名认定存在认识不一致的地方,如在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是以贩卖毒品罪还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评价,存在较大争议。
跨境毒品犯罪及关联犯罪的治理路径
统一侦检办案思路,引导侦查细致全面。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提前介入案件,合理引导侦查。一要注重自行补充侦查。开展自行补充勘验,把握案件整体概貌。二要注重引导分析电子数据和技术侦查材料,串联涉案人员和犯罪事实,确保每一笔犯罪事实均有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支撑。三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作用,完善证据链条。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知情权,深入开展释法说理,争取取得固定证据的最佳效果。
贯彻落实“一案双查”,严厉打击洗钱等关联犯罪。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一案双查”的办案理念,在通过全面审查跨境毒品犯罪行为人交通轨迹、通信位置、交易记录、社会关系等信息,实现精准打击的基础上,更要强化打击洗钱犯罪的意识,既要注重审查上游犯罪事实,又要注重挖掘洗钱犯罪线索,追踪毒资账户资金流向,重点收集分析犯罪嫌疑人、关联人员的账户资金情况,适时启动追漏程序,强化涉案毒资追缴力度,并重点监督纠正毒品案件该立不立,应报批捕不报批捕等问题。
强化证据研判,提升诉审质量。首先,在审查起诉时,应加强证据研判,严格区分各犯罪嫌疑人的作用、行为手段,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定性,确保案件起诉质量。其次,统一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审查标准。再次,积极利用庭前会议。对于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可商议在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过程,以提高庭审效率;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完善控方意见,确保出庭效果。
强化寄递安全监管,推动系统溯源治理。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及时开展立案监督,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方式,联合职能部门对区域内寄递企业开展“寄递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寄递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确保寄递安全。同时,检察机关还应积极拓展宣传领域,创新宣传载体,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扩大禁毒宣传覆盖面,提高禁毒宣传影响力,使广大群众能辨识毒品、知晓危害、共同抵御。
(作者分别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本文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般课题《毒品犯罪案件诉讼监督研究(CQJCY2023B0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