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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治理现代化的体系建构与实践展开
2024-02-26 15:35:00  来源:检察日报

  □《行政犯罪治理研究》一书以深切的问题意识、宽宏的法治视野、精微的实践面向、严密的体系逻辑,对中国式刑事治理现代化的治理理论、治理话语和治理方法论,在继承新中国刑事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可贵的创新。可以说,本书既是一部坚持中国问题意识、立足中国主体立场、创新性发展中国刑事法学理论的力作,更是一部原创性建构以行政犯治理为核心的中国式刑事治理现代化的佳作。

  癸卯岁末,我收到了一本装帧精美的刑法学新书,这就是田宏杰教授所著“中国刑事治理现代化研究系列”之一《行政犯罪治理研究》。作为宏杰教授的授业导师,阅读其新作,深感学术厚重,视野开阔,以从容真切的朴素笔触,从行政刑法的历史演进谈起,探求刑事治理现代化的使命方向;从行政刑法的教义路径入手,构建行民前置法与刑事保障法相统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融通的行政刑法规范关系;从实务“痛点”“难点”切入,为破解实践难题提供指导性方案。可以说,本书既是一部坚持中国问题意识、立足中国主体立场、创新性发展中国刑事法学理论的力作,更是一部原创性建构以行政犯治理为核心的中国式刑事治理现代化的佳作。

  回应时代之问,原创性建构刑事治理现代化的基础理论体系

  自《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2002年荣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起,宏杰教授一直坚持深耕经济行政刑法与刑事治理现代化研究。通过梳理行政犯治理与刑事现代化的历史演进,尤其是晚近20年中国刑事立法所修订和刑事司法所惩治的犯罪结构的变化,其敏锐洞察并深刻揭示了“刑事治理核心领域的深刻变化——从民事犯向行政犯转移”,“中国刑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已经不是传统民事犯的惩治,而是现代行政犯的治理”。所以,建构更为系统、更具说服力的应对行政犯时代挑战的中国现代刑事治理理论体系,不仅是对已有行政犯理论研究的重要发展,更是开启中国犯罪治理新征程、推进刑事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时代课题。

  为此,宏杰教授以本体建构和实践展开为维度,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上、下两编展开了系统研究。通过深入挖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规范关系,提出犯罪的立法生成机理和司法适用机制乃在于“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其中,“‘前置法定性’揭示的是,犯罪源出于违法,两者有着共同的不法本质,那就是对前置法所确立的、实现宪法基本价值的调整性法益的侵害,从而划定了犯罪、违法区别于合法行为的规范边界;‘刑事法定量’表明的是,犯罪有别于违法,不仅在罪量即刑事可罚的量上有别,而且在罪状即犯罪构成要素上亦有别于违法构成要素,从而划定了具有双重违法性的犯罪与仅具前置法不法性的一般违法的规范边界。”这样,犯罪的罪质与刑法法益的实质内涵取决于前置法的规定及其教义学分析,犯罪的罪状与罪量取决于刑法的规定及其教义学展开。因而刑法既非前置法的绝对从属法,亦非完全外在于前置法的绝对独立部门法,而是“相对独立(也可说是相对从属)于前置法的部门法,是相对独立性与制裁补充性融为一体的所有部门法的后盾与保障”,从而与行民前置法既分工又合作地共同承担起治理犯罪的规范重任。在此基础上,宏杰教授进一步发展出“刑事立法扩张与刑事司法限缩相统一”“行民先理为原则与刑事先理为特殊相统一”的刑民行共治犯罪的刑法谦抑性理论和刑民行交叉案件办理的程序衔接、证据转化理论,进而建构起以“三个统一”为核心的中国刑事治理现代化基础理论体系。

  回应理论之问,凝练打造刑事治理现代化的中国话语

  法律体系不同,制度环境有异,同一术语在不同国家的内涵和外延自然不尽一致。因而中国式刑事治理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而且需要打造中国自主的刑法学话语体系。在《行政犯罪治理研究》中,宏杰教授反思性提出,“由罪刑法定原则决定,自然犯也好,法定犯也罢,哪一种犯罪不是‘法定’的呢?”因而主张在规范刑法学层面,以“民事犯”和“行政犯”取代犯罪学意义的“自然犯”和“行政犯”。而民事犯和行政犯区分的关键,在于刑事违法性产生的必备前提,究竟源于行政不法还是民商事不法,进而提出了纯正行政犯与不纯正行政犯的行政犯类型及其中国概念。仅以行政不法性为刑事违法性产生前提的是纯正行政犯,而以行政不法性与民事不法性的同时兼具作为刑事违法性产生前提的是不纯正行政犯。在此意义上,不纯正行政犯其实也具有民事犯的属性,但在其违反的双重前置法中,行政法是主要前置法,民商法乃次要前置法,因而其犯罪属性主要是行政犯,典型的如金融诈骗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

  由于行政犯又名秩序犯,而秩序与个人法益的关系一直是行政犯治理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对此,宏杰教授运用“三个统一”理论,科学阐释了现代个人法益对于传统个人法益的发展,尤其是秩序法益对于传统个人法益的扬弃,从而实现了法益概念的中国化创新。即:传统个人法益以自然自由和生存权的不受侵犯为重心,现代个人法益则以社会自由和发展权的不断增进为核心,因而以行政犯尤其是秩序犯规制为主线的晚近20年中国刑事治理实践,其实是公民与政府、社会共建共治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刑事治理领域中的自然延伸,从而通过良法善治秩序的建构,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进而推进现代刑事法治文明。

  对于行政犯的大量增设是否有悖刑法谦抑性的质疑,宏杰教授提出刑法谦抑性的系统内涵,其实在于前置法备而刑事法不用或少用、刑事立法备而刑事司法不用或少用的动态均衡与辩证统一,进而提出正当性与规范性兼具的中国刑事治理现代化的谦抑性实践路径,在于刑事立法扩张与刑事司法限缩的并行不悖和张弛有度。前者以行政犯增设的犯罪化扩张和刑罚强度减弱的结构化调整为主线,后者则应致力于以下两条进路的展开:一是“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法适用解释对立法犯罪化之司法认定限缩;二是“行民先理为原则与刑事先理为特殊相统一”的行民刑衔接程序的倡导。

  回应实践之问,努力推进刑事治理现代化的方法论创新

  “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只有源于实践,并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中接受检验,基础理论研究才能取得突破和创新性发展。实践中经济行政犯罪治理之所以难,难就难在其需要跨学科知识结构、复合型研究能力,因而交叉学科研究至为重要,已成各界共识。但问题在于,多元化仅仅是交叉学科研究的基础,一体化才是交叉学科研究的关键,体系化则是交叉学科研究的目标。为此,宏杰教授发挥其数学、法学、金融学文理兼融教育背景和多语种外语优势以及十几年公检法履职经历,努力推进以“三个统一”为核心的“尊重刑法”“超越刑法”,进而回归“更加刑法”的犯罪治理方法论,进而对一些疑难复杂的经济行政犯罪的法益侵害本质和规范构造,进行了体系穿透式的全新阐释和治理重塑。

  不仅如此,通过运用“三个统一”的方法论,经对古罗马时代的刑民不分和现代刑民有别的行民刑关系的体系化梳理,宏杰教授提出,违法性认识错误实有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仅指前置法不法性认识错误,系事实错误范畴;广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则指传统的刑事违法性认识错误,系法律错误范畴。前者决定故意的有无,后者影响责任的轻重。而对于空白罪状这一传统理论深感棘手的问题,宏杰教授提出,所有罪状其实都是某种程度的空白罪状,其体现的是“犯罪规范构造的普遍特征——犯罪构成的开放性”。正是这种开放性,“实现了刑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用的与时俱进性之间的有机协调,进而在为不确定性的应对和风险治理提供刑民行规制合力的同时,为社会治理创新和人类文明的螺旋式上升开放了规范空间,预留了多种可能性。”因而“空白罪状与其说是刑事立法的‘空白’缺陷,不如说是刑事立法‘留白’技术的运用”。

  总之,本书以深切的问题意识、宽宏的法治视野、精微的实践面向、严密的体系逻辑,对中国式刑事治理现代化的治理理论、治理话语和治理方法论,在继承新中国刑事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可贵的创新。我期待并坚信,中国式刑事治理现代化在一代又一代中国刑法学人的共同努力下,能够为世界刑事法治文明的互鉴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为人民教育家、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