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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 ——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模本
2018-01-05 10:02:00  来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被害单位、检察机关等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提起的条件。由于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本文主要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近三年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模本进行研究,以期为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参考。

  一、连云港市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总体情况 

  2015年以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结合连云港市实际,主动作为,确立以公益为核心,以矿砂污染、酸洗石英砂水污染、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为重点的监督领域,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进行监督的公益保护模式。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提起的公益保护案件15件28人,法院已审结14件,挽回损失1344392元。工作模式得到江苏省检察院领导肯定,并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电视电话会议上进行经验介绍;连云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等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保护案被2016年度“两高”工作报告引用;办理的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保护案成功入选2017年全国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工作方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监督方式之一,但没有像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出台具体的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原则性规定,全国可循的案例即连云港市检察机关提起的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保护案,因此,将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来研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方法。 

  (一)坚持有限监督原则,做好诉前检察建议工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有限监督及有效监督原则,既不越俎代庖,直接代行职权,又做到精准监督。在掌握违法案件线索后,及时采取实地查看、走访群众、调取数据、座谈研讨、案件分析等有效方法进行案件调查,在深入查找问题的症结和根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及时与主管单位沟通,对于通过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可以化解的案件,及时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书、支持起诉意见书。对于社会公益继续受损的情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手段进行补救。如连云港市连云区院办理的多起酸洗石英砂水污染等案件中,通过提起诉前检察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受损补偿。 

  (二)建立诉前机制,实现无缝对接。一是强化汇报请示、加强业务指导。针对资源环境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和集中审判的模式,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诉讼模式,注重修复性司法的应用,在刑事案件中一并解决相关的民事赔偿问题,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展检察生态保护。二是加强检法协作。维护公益是检法两院的共同职责,两院应加强案件受理、开庭、结案、专家出庭作证、修复方案公示、修复费用提取等各个办案环节进行具体磋商,就证据标准进行探讨,把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质量关,使案件办理既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又能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益。通过对具体问题的磋商,要明确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流程及庭审模式,统一执法尺度,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性规则,为具体案件办理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法,确保案件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办案建设。加强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检察的协调配合和整体联动,定期交流相关案件办理进展,建立犯罪线索发现、移送和办理反馈、跟踪机制,组建资源环境案件专案小组,从“专业、专人、专案、专办”的思路出发,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及效率。 

  (三)诉中找准重点,依托办案强化监督。一是夯实刑事案件办理基础。加强与公诉部门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参加案件研讨会、补充侦查、调查核实等手段,为资源环境案件刑事部分准确定罪量刑奠定基础。二是运用司法手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突出生态保护。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资源环境生态损失,打击刑事犯罪更要追究侵权责任,面对资源环境造成损害后果举证的复杂性、专业性,克服举证难、鉴定难等因素,积极联系协调聘请专家评估,出具专业意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在证据收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充分行使各项民事诉讼实体性权利,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效果。三是加强行政检察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特点,在办理此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要纠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违法侵权行为,还通过执法办案,全面收集有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减少监管盲区。 

  (三)诉后惩防相结合,构筑生态保护体系。一是对裁判行为实行全程法律监督,提升监督质效。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针对法院通过报纸及官方微博向社会公示生态修复方案的方式加强公示监督、裁判履行活动等多环节的法律监督,将修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司法实践,建立信息台账,对于被告人刑罚执行及生态修复补偿行为跟进落实,定期回访,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并行。如连云港市连云区院在办理尹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在判决后多次与法院和被告人联系,跟进落实,最后确定在5月国际海洋日前夕进行对虾增殖放流,于2016年5月11日,尹某等6被告人在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连云区人民法院的监督下,于海州湾海洋牧场进行增殖放流对虾苗。为提高放流虾苗的成活率、保证放流效果,检察机关还联合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渔业指导组的对虾苗渔业专家全程参与监督、指导放流。二是当好防范教育宣传员,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结合查办损害较大的个案,开展宣传巡展进街道活动,推动环保预防深入化,通过下基层、走乡村、进社区,以案例展板巡展、制发宣传手册等形式,讲刑法、讲危害、讲可持续发展,强化典型案例的剖析警示,切实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并不断扩大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公益多元保护影响力。三是强化机制建设,加强协作配合。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阶段,要不断加强机制建设,强化与环保、国土等相关执法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交流,对生效裁判案件实施修复跟踪,由行政职能部门对被监管人员修复生态情况定期反馈,保障案件执行效果。对重点案件开展联合办案,增强对破坏资源环境违法案件的惩处合力,适当延伸司法保护链条,最大限度服务和保障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三、工作中存在问题 

  1.推行生态环境资源公益保护的能力不足。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和推行,需要配备具备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的人员和力量。其中,环境资源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更是起到关键作用。目前,我国检察队伍、审判队伍及律师队伍中大多缺乏环境资源法律专业人才,更重要的是,我国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力量还很弱小,难以成为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开展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往往依靠环保、工商、安监、农委、国土等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对前期违法证据搜集、鉴定及后期整改等工作进行辅助指导。这样,行政执法机关提前介入整个监督程序,不利于已经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及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性的树立。 

  2.修复性司法判决缺少法律基础。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是修复性司法赔偿或者请求侵权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权利基础在于受害人享有的环境权。法彦云,“无利益即无诉权”。法律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诉讼方式,但并未将污染环境纠纷侵犯的法益,即环境权(一切集体和个人都享有的环境的权利)纳入法律。仅在《宪法》中,规定了所有人享有环境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救济的平等权利,环境权的立法存在缺失。 

  3.生态环境资源公益多元保护方式的实效不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最高检在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均强调,严格适用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的监督手段,给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空间是探索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然而,法律并未赋予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强制性的法律效力。那么,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柔性监督,督促履职类检察建议案件的监督效果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及行政机关是否原意恪尽职守的履行相应职责。 

  四、对策与建议 

  (一)整合力量,提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 

  在工作中,结合检察改革,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和办案组织,支持检察机关从专业院校、法院、律师队伍中及时遴选、招录、引进一批办案骨干,专门从事生态环境资源公益检察保护工作,并与行政执法部门实行人才交流,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聘请专家讲座、举办专项培训、开展理论研讨、组织知识考试、开辟学习专栏等多种形式开展跨行业培训,为开展社会公益司法保护提供人才支撑。 

  (二)环境权法律化,完善公益性质诉讼机制。 

  囿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受理对起诉人的当事人资格进行审查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侵犯的情形,受侵害的个人却爱莫能助。建议环境权入法,在《宪法》规定的所有人享有环境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救济的平等权利基础上,在《环境法》等单行法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明确公民个人享有环境权并在环境权收到侵害时享有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三)统一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公益多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 

  在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由检察机关牵头负责的公益多元保护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资源互通、执法联动、司法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相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对涉及重大群体利益,或者行政机关履行职责遇到障碍的,检察机关可以在职能范围内进行协助,涉及的部门应给予配合。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应加强司法协作,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司法职能,共同促进恢复性司法等创新性审判机制的有效实施。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