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某检行公[2019]****0006号
连云港市某局:
本院在工作中发现,在某某区内有多家餐饮单位存在油烟、噪音污染问题,严重破坏公共卫生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为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使全区人民过上祥和、快乐的春节,本院决定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调查核实,现查明:某某餐馆排放未经有效防范和处理,不符合油烟排放标准,存在油烟、噪音污染,严重破坏公共卫生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本院认为,根据以上规定及你单位的法定职责,某某区范围内某某餐馆排放未经有效防范和处理,不符合油烟排放标准,存在油烟、噪音污染,严重破坏公共卫生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建议:
1、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该违规餐饮商家进行依法查处整改,督促商家有效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并对整改后油烟、噪音排放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2、适时开展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环保、城管、市场监管、属地单位共同参与的餐饮油烟污染联合执法机制,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排查,以消除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
3、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大对辖区餐饮经营户的监督力度,开展常态化日常巡查工作,防止油烟污染周边环境。
请在收到后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