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连检民(行)监[2019]32070000062号
封某某因与灌南县某局、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行政答复一案,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行终2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中,封某某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以下简称某行灌南支行)向连云港市某银行苍梧支行营业部汇款50元,某行灌南支行收取封某某手续费5元。根据封某某提交的“某银行收费客户回单”显示,其办理的业务种类为“对公通存通兑”,收款人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表明封某某在某行灌南支行办理的业务为通存业务,款项收款方为单位,属于对单位结算业务,故封某某2014年8月11日在某行灌南支行办理的业务属于单位结算账户通存通兑。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规定,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标准,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封某某办理的单位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依法参照该规定收费,某行灌南支行收取封某某手续费5元并无不当。灌南县某局作出的《关于封某某反映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乱收费投诉件办理情况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决定不支持封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