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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19-09-06 08:53: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赣检诉建〔2019〕3号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2017年3月10日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向川汇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2017)豫16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本院审查批准逮捕陈某某贩卖毒品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交代:2017年3月6日,其在河南省周口市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地交警查获,因自知系重特大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且已于2015年12月7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网上追逃,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就冒用其哥哥陈某广(陈某某私下窃得陈德广居民身份证)的个人信息后被判处刑罚。因陈某某、陈某广二人系亲兄弟,部分特征相似,你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以被告人陈某广(陈某某)自报身份信息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的判决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认定以及刑期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却造成没有实施该犯罪行为的陈某广留下犯罪记录,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后果。

  建议你院重新审查相关案卷材料,及时妥善处理该案,并将落实情况30日内书面函告我院。

  2019年3月6日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