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恶势力团伙在我国城乡地区大量存在并迅速蔓延,其危害性并不亚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还有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的可能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势在必行。2015年以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共审查逮捕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43件,查获恶势力团伙19个,通过分析发现,当前除恶工作面临三大问题亟待解决。
一、恶势力团伙易“隐藏”,识别难。恶势力团伙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具备或不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关于恶势力团伙的认定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也没有专门惩治恶势力团伙的具体规定,恶势力团伙往往隐藏于一般的团伙犯罪中,如何识别掩藏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般团伙犯罪甚至是治安案件、矛盾纠纷背后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对恶势力团伙犯罪的打击和防控一般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对具体所犯罪行惩罚,执法办案中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孤立、静止地看待数个单一犯罪,不能及时地把有关涉案人员、有关案件前后联系起来,将严重影响除恶效果,甚至造成放纵恶势力坐大成势的严重后果。
二、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复杂,取证难。恶势力团伙犯罪普遍具有时间跨度大、涉案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快等特点,将每一名涉案人员、每一笔犯罪事实全部查清难度大。一是恶势力团伙的成员结构组成比较松散,多系临时纠集,人员流动性快,逃匿现象普遍,成员身份确认难,在逃嫌犯抓捕难,造成难以结案或者难以对案件准确定性;二是侦办恶势力犯罪案件言辞证据很重要,但由于临时纠集人员互不相识、作案现场混乱、时间跨度比较长以及涉案人员互相包庇、互相推诿等原因,案件侦办很难从言辞证据上取得突破;三是案件时间跨度大,受害人找不到或者害怕受到更严厉的报复,不愿意报警或者提供证据,知情者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事不关己,不愿意举报犯罪,致使犯罪事实难以查清,或者收集不到相关旁证;四是恶势力团伙犯罪地域性强,错综复杂的关系给办案人员带来重重压力,干扰多、阻力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效果。
三、恶势力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不健全,落实难。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从严惩处恶势力犯罪分子,对于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嚣张气焰会起到一定作用,但从根本上讲,刑事政策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单单依靠严厉的刑法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的。基于以上考量,党和国家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时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以期从源头上防控犯罪问题,但是,对恶势力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诸多部门,采取众多措施,包括很多环节,要想真正的落到实处面临着诸多层面的难题。例如,网吧、KTV、住宿洗浴、农贸市场等场所以及矿山、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容易成为滋生恶势力的温床。司法机关与上述行业职能部门很难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围态势,没有充分形成打击合力,给恶势力犯罪提供了生存空间。又如,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群体容易成为恶势力团伙成员的问题,司法机关如何与公安、监狱、司法、人社等相关单位共同构建综合防治网,加强高危群体的社会管控迫在眉睫。另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当中,长期以来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思想,各级机关均把打击犯罪作为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疏于对恶势力犯罪的防控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除恶工作的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一是统一认识。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整个诉讼活动容易出现一波三折,司法机关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健全侦捕诉判衔接工作机制十分必要。同时要充分利用挂牌督办的有效形式,加强公检法沟通协作,统一司法标准,将线索经营、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罪行认定、高危群体管控等环节始终纳入视线之中,确保案件顺利侦办、准确定罪、依法惩处。二是提升能力。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取证难、定性难、打击难,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加大对办案人员的专题培训力度,加强对恶势力犯罪的系统性研究以及相关法律政策和实战技能的学习训练,通过岗位练兵、参加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有效提升办理涉恶犯罪案件的能力,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三是整合力量。要把预防犯罪工作思路有效应用于防范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全过程,建立全方位防控体系,加强对易于滋生恶势力的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矿产开发、娱乐场所等领域和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涉恶违法犯罪突出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的摸排整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帮教管理,提高预防、发现、控制恶势力团伙犯罪的能力。四是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传媒的舆论导向作用,弘扬正气,弘扬法制,增强群众对国家和政府铲除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线索。针对容易成为恶势力团伙成员的群体,例如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把恶势力犯罪的危害和司法机关打击处理恶势力犯罪的案例通过通俗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对犯罪分子和潜在的有恶势力犯罪倾向的人起到震慑作用的同时还可以教育社会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