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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江苏T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2021-11-11 10:12: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江苏T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上市公司,住江苏省东海县。

  T公司主要从事高纯度石英砂、石英坩埚等石英材料的研发、制售。2017年下半年,经陈某某(T公司第二车间主任)介绍,淮安市H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陈某新到公司洽谈托运T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氟硅酸做生产原料事宜。因H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资质,刘某某(T公司光电事业部经理)拒绝将氟硅酸提供给陈某新处置。后陈某新多次联系刘某某,为节约氟硅酸处置成本,刘某某同意将部分氟硅酸免费提供给陈某新,并安排陈某某具体负责。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陈某新安排员工驾车先后到T公司拖运了8000余吨氟硅酸用于生产,再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液约1万吨,后将废液经暗管排放至淮涟东西四干渠内,严重污染环境。经采样分析,T公司生产的氟硅酸废液为危险废物。

  【检察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2021年2月22日,东海县公安局以T公司、陈某某、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海县检察院)起诉。东海县检察院检察长带领办案组深入T公司生产一线调研,赴淮安等地实地调查案件情况及污染环境后果。通过召开代表委员、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上级院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最终查明,一是陈某新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且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刘某某、陈某某在明知陈某新污染环境行为,仍向陈某新免费提供危险废物氟硅酸用于生产氟化钠。三是T公司及刘某某、陈某某与陈某新等人构成污染环境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对T公司及刘某某、陈某某的处理上,东海县检察院认为,一是刘某某、陈某某主观上出于公司利益考虑,并无污染环境的直接故意,对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多种因素叠加导致其犯罪;二是T公司和刘某某、陈某某并未从中获利,且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三是T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200万元,认罪悔罪,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发展前景较好,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无违法犯罪前科,从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拟对T公司、刘某某、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决定。2021年6月25日,东海县检察院对该案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等作为听证员参加。东海县检察院案件基本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案件办理过程作了详细阐述,建议对T公司、陈某某、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人员、辩护人员等一一发表意见,听证员一致认同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决定。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后,东海县检察院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制发检察建议。2021年5月7日,东海县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发现企业暴露出危险物品监管存在盲区、危险物品处置存在漏洞、危化物品处理管理不严、公司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等风险隐患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T公司检察建议,完善内部安全环保检查监督、违规拖运危化物品处理、精准法治宣传教育、构建绿色循环发展机制“四大机制”。2021年6月2日,T公司回复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该检察建议,一是健全内部安全环保检查监督机制,立即停止氟硅酸废水的委外处理,投资110余万元新上氟硅酸钠生产线,处理氟硅酸废水。二是建立违规拖运危化物品处理机制,设立了危险废物流转台账、安装摄像头等方式,核查危险废物流向,指定危险化学品车辆管理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常态化普法教育制度,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提升公司及员工防范法律风险能力。四是更新发展理念加大投入实现绿色循环发展,公司多方考察后投资300余万元新建氟硅酸转化氟硅酸钠和氟硅酸废液浓缩目,环保处理。

  推动产业升级。石英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处理难题,一直是制约石英行业和东海县经济发展的桎梏。东海县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采取三项措施,助推废酸处理难题破解。一是召开一次专题座谈。邀请县工业行业协会、生态环境局和硅产业支柱企业召开座谈会,通报T案件相关情况,深入征求促进民企健康发展、推动硅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对策。二是开展一次专题调研。对全县主要石英加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研,以废酸的用途和处理入手,提出针对性方向、路径和措施,形成调研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三是提交一份专题报告。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T公司案件办理情况、企业合规情况,结合专题调研,就企业涉及的废酸处置隐患及引导企业绿色发展的路径、措施作重点说明,有效推动全县千亿石英产业走上了绿色发展之路。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案件,注重审查行为人主观故意认定污染环境行为。办理环境污染类案件,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是否有污染环境故意,系案件审查的重点和难点。检察机关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根据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甄别行为人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主观认知;结合鉴定意见、勘查、检查企业场地、查获取样的废弃物等客观性证据,从行为人行业知识等常理综合分析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以行为人从事的行业和专业判断,行为人明知对方没有处置危险废弃物的资质,应该能够预见到交由其处置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仍然为节约成本等因素交由没有资质的企业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认定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二)检察机关运用普法宣传、检察建议促进企业整治,形成良好的法治生产经营环境。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类案件,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帮助企业合法经营,促进行业综合整治,实现生产效益和生态效益。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企业法治知识缺乏、环保意识薄弱等问题,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结合办案以案释法,对企业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企业经营风险、监管缺失等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调查调研的基础上,分析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注重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企业经营合规;针对发现的行业发展难题,邀请企业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助力共同解决行业难题,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推动社会治理。

  (三)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保障案件公开公正办理。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将公开听证运用于案件办理中,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充分听取辩护人及企业代表、工商联代表意见,充分进行释法说理,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有利于“兼听则明”,从企业的角度了解他们的想法,充分保障侵权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使案件办理更加公开透明,确保司法过程更接地气,司法决策更有温度,司法结果更能得到公众认同,鲜明地体现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听证赢公信的价值取向。同时,检察机关结合企业整治情况,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