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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陈某某、寇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11-11 10:10: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间,因工程招标需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通过微信从乔某(已判决)处购买伪造的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人事教育司等部门颁发的园艺工证、绿化工证、植保员证、工程师证共计40本,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后因不符合工程招标其他条件未参与招投标,40本假证未使用。

  【检察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阶段。该案系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海县检察院)审查乔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件时发现,2020年9月14日,依法向东海县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2020年11月20日,东海县公安局以陈某某、寇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东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查,陈某某、寇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系共同犯罪,符合逮捕条件。同年11月24日,依法批准逮捕陈某某、寇某某。

  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安机关对陈某某、寇某某执行逮捕后,2020年12月27日,二人的辩护律师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阐明陈某某、寇某某系甘肃省两家绿化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经营因二人被羁押受到严重影响等变更意见。东海县检察院及时展开调查核实。一是与律师沟通,详细了解企业经营总体情况及现状;二是安排检察官再次走进看守所,向陈某某、寇某某核实身份及企业情况;三是核实陈某某、寇某某认罪认罚态度,二人表示认罪悔罪,一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2020年12月4日,东海县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寇某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安排4名检察官奔赴甲公司、乙公司驻地甘肃省兰州市实地调查。通过查阅公司成立资料、工程合同、纳税凭证,走访二企业、工人宿舍及仓库,询问相关单位人员及企业员工,掌握了甲公司、乙公司的总体情况及经营现状。一是甲公司、乙公司成立时间不长,但参与兰州新区市政园林绿化项目,积极纳税,为兰州新区发展贡献了力量;二是二企业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用工高峰期时工人可达二百余人,其中有三十多人系年龄较大的贫困户农民工,为当地脱贫攻坚作出一定贡献;三是陈某某、寇某某被羁押后,二企业的工程项目趋于停滞状态,临近年关,还有大批工人工资、工程贷款等待二人回去筹措解决,公司经营现状极不稳定。

  公开听证。一是听证会前准备。选择兼任县人代表、县工商联代表、政协委员的当地重点企业法人代表,熟悉民营企业相关政策及经营特点,有利于理解案情和更专业的发表听证意见;二是拟定听证方案。确保听证合法规范。三是检察官释法说理。检察官从案件事实和法律政策两方面进行释法说理。介绍案件事实、危害结果、法律适用、法律政策、兰州之行的调查情况及最终的处理建议。四是提问环节。听证员对于购买假证原因、假证最终使用、处理情况等疑问提出问题,检察官一一进行解释。五是发表意见环节。侦查人员表示该案与暴力犯罪有所区别,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从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理念出发,同意对二人变更强制措施。六是听证评议环节。各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处理,有利于二人回归经营企业,挽救企业。

  变更强制措施。2020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变更强制措施意见,将陈某某、寇某某释放,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东海县检察院对二人进一步释法说理,希望他们回到企业能够积极经营企业,等待案件后续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2021年3月18日,东海县公安局以陈某某、寇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东海县检察院起诉。东海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一是陈某某、寇某某购买假证为疫情期间投标工程项目使用。当时兰州市已取消了绿化工等技术工种培训工作,陈某某才委托寇某某购买了招标要求的假证件。二是购买的40本假证并未使用,也未流入社会造成损害。三是对陈某某、寇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后,二人返回兰州后跟进企业绿化项目进展,及时兑付农民工工资160余万,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四是经审查陈某某、寇某某没有前科,系初犯,且始终认罪认罚。

  2021年6月11日,东海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及企业代表,对该案拟作不起诉决定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认为对陈某某、寇某某不起诉,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东海县检察院向二人宣布不起诉决定后,依法进行训诫,要求二人合法合规经营企业。

  制发检察建议。东海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兰州新区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发包中存在投标单位资格设置不规范、承包合同未适用新规定的模板、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2021年6月1日,东海县检察院在实地调查、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兰州新区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强化沟通协作规范设置投标条件、学习借鉴更新合同模板、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2021年6月10日,该公司反馈根据问题和建议内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一是规范行业招投标条件,科学合理设置资格审核条件及评分规则等内容;二是完善合同模板,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本地公司实际情况,增加合同中欠缺的条款;三是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工相关管理制度,强化监督,保障农民工权益。通过上述整改,促进公司规范化经营,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创造优质绿化营商环境,助力当地民营企业更好发展。

  【典型意义】

  (一)贯彻少捕慎押司法理念,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是始终贯彻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界限标准,把办案与保护企业经营结合起来。对企业人员应慎重选择强制措施,在办案中发现企业因负责人被羁押可能影响企业项目进展、工人工资发放甚至破产关闭等情况时,不能不顾企业生存状态,机械办案或者一诉了之。二是根据犯罪行为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大小等,开展羁押对企业发展影响评估。在有限的逮捕审查期限内,决定对企业相关人员逮捕后,发现被羁押人员认罪认罚,影响诉讼进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三是在审查过程中,坚持亲历性实质审查,全面掌握企业情况。可以通过案件调查、实地走访、与律师沟通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案件后续办理时,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在依法办案与企业发展间寻求平衡,降低羁押对企业的影响,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注重运用开展公开听证,保证案件公开公正办理。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两次公开听证,通过听取企业代表、工商联代表等行业意见,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及参与权,既体现了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又适时进行法律政策宣传,确保司法过程更接地气,司法决策更有温度,更能得到公众认同,让社会公众知悉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参与听证的民营企业家表示收获很大,自己也必须全法规范经营企业。公开听证既提升了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又扩大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影响,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敏锐发现案后深层次问题,推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针对个案背后反映的普遍性、行业性社会管理问题,办案人员应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拿出合理化意见建议,采取检察建议等监督形式,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促进企业合法规范经营发展。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后,跟踪监督整改,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落实,推动行业职能部门统一行业标准,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效果。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