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许兴江、陈卫华滥用职权案,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兴江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卫华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许兴江、陈卫华在分别担任东海县供销合作总社主任、业务科副科长期间,违反国家、省、市对新农村现代化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规定,明知苗洪江以东海县日用杂品公司名义申报的烟花爆竹配送中心项目系苗洪江个人投资建设,不符合申报条件,仍然同意并制作虚假材料审核上报,致使苗洪江套取2011年省级新网工程项目财政补贴资金60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此外,2007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许兴江在担任东海县商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东海县供销合作总社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管理、申报新网工程、水晶市场承包、土地租赁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3万元。
该案是东海县院在市院指导支持下成功查办的首例新网工程领域渎职犯罪案件,在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促进了有关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干部廉洁,实现了系统整治、专项整治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