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海州地区非法集资类案件呈高发态势,仅近三年受理审查逮捕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就有17件22人,最高涉案金额达1870万元,大量民间资金被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吸收后,因投资不当、个人挥霍等种种原因,导致巨额资金无法偿还,使广大集资参与人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带来大量社会治安问题。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数额大、被害人众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特点,海州区检察院狠抓五项举措,强化案件协调和督办,及时提前介入,督促公安机关加大办案和追赃力度并跟进引导取证,依法从严从快批捕,有力打击了犯罪,最大程度维护了广大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切实强化提前介入工作。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专业性较强,作案手段隐蔽,不深入分析往往被以民事纠纷处理,纵容犯罪。为了加强对此类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海州区检察院侦监部门获悉案情后一直保持高度重视态度,积极提前介入侦查,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及侦查取证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协商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完善相关证据,保证有效打击该类犯罪。2018年,在办理赵彩年、阎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院第一时间指派侦监干警提前介入本案,与办案民警会商案情,明确侦查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查明资金去向和在外省市的涉案金额,督促公安机关尽最大可能追回赃款,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积极与公诉部门衔接会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往往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海州区检察院侦监部门积极与公诉部门进行案件会商,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证据补充、法律适用等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2016年以来,该院侦监部门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与公诉部门会商并听取意见5件(次),此类案件捕后不诉率、捕后判无罪率均为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公诉部门对捕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拟对认定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改变定性的,及时将意见反馈给侦监部门,便于侦监部门分析原因,不断提高批捕案件质量。
三是高度重视上下联动。鉴于此类案件,特别是其中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该院侦监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听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指示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开阔办案思路,共同研究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案件高质量办理。2016年1月,在办理朱磊、胡亚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过程中,该院及时就犯罪主观故意、吸收资金数额等影响案件定性的问题向市院侦监处请示汇报,听取上级院指导意见,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四是强化不捕说理和捕后侦查活动的跟踪监督。由于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期限仅为七天,时间较短,因此很多证据无法在该阶段就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为有效打击犯罪,该院侦监部门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继续补充侦查完善证据的,在发出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同时,向侦查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引导继续侦查取证。同时对于不捕案件积极开展不捕的释法说理工作,稳定被害人的抵触情绪,取得有关人员和部门的理解。此外,要求承办人在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后继续跟踪监督案件的侦查取证。2017年3月,该院办理徐根华、邓生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70万元案,作出审查逮捕决定的同时,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提出完善的取证方案,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开展后续追查工作,推动侦查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案件一办到底。
五是加强宣传报道。海州区检察院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责和工作实际,积极组织检察官参加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浓厚氛围。同时加强与新闻、网络等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特别是强化此类犯罪案件作案手段的宣传,通过宣传切实警醒广大人民群众对此类犯罪的重视和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017年3月,在办理单海兵、郭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该院及时在正义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开展以案释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治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