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东海县院依法对一名涉嫌暴力妨害公务案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16日13时许,在白塔镇黄顾路一农业技术服务站门口,牛山派出所民警金通、陈川等人依法抓捕在逃人员顾某某,在民警已经将顾某某控制在车内准备离开时,犯罪嫌疑人王某华、顾某、祁某某(已取保候审)、王某祝(已取保候审)等人采用踢踹车门、拉拽民警等方式暴力阻碍民警将顾某某带走,并将执法民警以及顾某某拽出车外,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祝拉扯并挥拳打向民警陈川。顾某某下车后逃跑,民警金通见状予以追赶,犯罪嫌疑人顾某使用一根球棍打向民警的背部,并威胁民警要求其放弃追捕,导致顾某某成功脱逃。案发后,民警金通、尹晨智受伤,尹晨智经鉴定为轻微伤。
东海县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顾某、王某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顾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遂对犯罪嫌疑人顾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华系累犯,且拒不认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对王某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