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 | 自行补充侦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
2018-05-09 09:02:00  来源:

   近日,灌南县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核实了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证实其为未成年人,依法将案件转为未成年人检察科办理,适用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10月底,灌南县公安局于以幸某冲、苏某凡、苏某涛、蒋某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灌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灌南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注意到该案犯罪嫌疑人苏某凡长相稚嫩,户籍信息显示其出生于1998年9月24日,犯罪时已满18周岁。但承办检察官在向其本人核实年龄时,该嫌疑人表示自己实际为1999年11月出生,属于未成年人。

  为准确认定苏某凡的真实年龄,保障其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前往深圳走访苏某凡住处,对他的父母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父母证实,苏某凡的实际出生年月是1999年11月1日,属兔的,户籍登记日期是填报错误。随后,承办检察官找到苏某凡接生的接生人,并证实苏某凡是在1999年出生。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承办检察官又先后找到苏某凡三户邻居及村支书,均证实苏某凡是1999年兔年出生的。这些证人证言足以证实苏某凡的真实出生日期,证实苏某凡在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

  鉴于苏某凡作案时是未成年人,承办检察官依法将案件移送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灌南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鉴于苏某凡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且属于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在审查了有关卷宗材料,听取办案机关及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后,向办案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被办案机关采纳,改变了强制措施,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