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经常就赔偿事项产生矛盾纷争,进而引发上访,为减少此类信访情况的出现,该院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调对接”机制作用,积极适用调解程序,达到缓和情绪,化解矛盾,增进和谐的效果。
一是在交通肇事案件审查批捕时,该院认真查看公安机关卷宗中是否附有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是否认罪以及有无赔偿、有无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的材料,以便充分掌握有无逮捕必要。
二是对于未能及时调解,刑事拘留时限将到的案件,检察机关继续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并非一律不捕,而是充分考虑受害人意愿,要求受害方出具请求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的说明,这样不把经济标准来作为衡量审查逮捕的条件,而是需要犯罪嫌疑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受害方确实谅解犯罪嫌疑人,从而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的目的。
三是在调解过程中,该院主动与受害方、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家属及单位领导多方联系,认真听取受害方意见,仔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对肇事者本人和家庭确实无力赔偿的,尽量协调其亲友、单位等先行垫赔,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和解。
在该院的主持下,今年共成功调解4起交通肇事案件,促使赔偿金到位170余万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害人权益,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将产生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灌云县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