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连云港市院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依法对周某、王某、张某等人以及温州英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新彩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鲸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1年9月至2017年6月,温州致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宁波万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御智信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温州英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新彩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沙宝贸易有限公司,以及连云港鲸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十余个单位,明知来自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等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盐湿牛皮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情况下,仍采用伪报货物启运国、装货港口、原产地等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将来自疫区的盐湿牛皮从连云港、温州等口岸走私进境,走私数量最高的竟达84025.74吨。周某、王某、张某等人在单位实施的走私犯罪中,作为主管人员,起到了决策、指挥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由于该案事实体量巨大、涉案单位与人员较多,市院公诉处受案后,当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办案组。面对200余本卷宗,十余个犯罪嫌疑单位和个人,办案组的同志分工配合,团结奋战,放弃数个周末和节假日休息时间,连续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组强化事实、证据审查,主动与侦查人员沟通数十次,积极走访海关、检疫、以及环保部门,全面了解案件办理中涉及到的有关情况。市院公诉处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严把案件质量关,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及时向省院请示汇报,最终对案件做出了上述处理决定。
走私疫区盐湿牛皮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监管制度,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疫区牛皮在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和排放大量带有病毒的污水,因此可能会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全市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检察监督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为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保驾护航的坚定决心。(市院公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