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8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向连云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法院对罪犯季某某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不予批准。
季某某(男,35岁,江苏连云港人),2017年6月6日被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季某某因病申请保外就医。连云区检察院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自法院受理案件后检查病情时即介入监督,保证监督质量。
经审查,罪犯季某某有高血压、心电图异常、左侧胸腔积液的状况但不影响羁押,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连云港区检察院认为罪犯季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连云港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对罪犯季某某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不予批准。法院采纳了连云港区检察院的意见,于2018年4月11日决定对其收监执行,4月12日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于同日决定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据悉,这是连云港市检察机关针对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发出的首份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