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院严格按照《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的要求,由分管检察长带队提前介入一起涉恶寻衅滋事案,引导侦查,并三天内作出审查逮捕决定,于近日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夏某某。
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3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前往云山夹马沟工地,以索要父亲安置费为由,威胁恐吓现场施工人员阻止其施工, 强拿硬要受害人李某、李某某二人4000 元人民币。3月7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再次来到工地,采用威胁恐吓工人、砸工地电锤的方式,阻止正常施工,在云山派出所民警将其带离现场后再次返回恐吓工人, 阻止施工,并事后在云山李庄老村委会对面,持砍刀恐吓李某。
经审查认为,虽没有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侦查机关执法视频、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其行为己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且曾因故意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符合逮捕条件,连云区院遂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