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院依法从快批捕 三名涉恶非法拘禁案犯罪嫌疑人
2018-04-24 09:15:00  来源:

   2018年2月25日,赣榆区发生一起非法拘禁案,多名涉案人员驾驶制式警车并携带手铐、对讲机,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两名被害人。4月18日,赣榆区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25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范某某、李某、神某某(在逃)等人,分别驾驶黑色宝马轿车和制式警车,窜至赣榆区金山镇小河埃村韦红星家中,对被害人韦某某喷射辣椒水、殴打后带上手铐,放进警车后备箱,将被害人李某某拖拽上宝马轿车后,将二人带至山东省临沂市一物流公司旁的楼房内进行拘禁,后于当日上午11时许将二人放回。在强行将被害人带离的过程中,对实施阻挠的鲁某某(被害人韦某某的母亲)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韦某某、鲁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3月13日、3月1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范某某和李某被抓获归案,在范某某指认的地点,侦查机关发现了涉案的警车并依法扣押。 

  本案多名涉案人员在夜间开警车、鸣警笛并使用警械,采用暴力手段作案,情节恶劣,且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本案涉案人员有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贩卖毒品的可能,案发后赣榆区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范某某、李某三人共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情节恶劣,且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有前科劣迹,犯罪嫌疑人范开峰系累犯,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依法批准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查清警车和手铐的来源、明确涉案人员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并要求侦查机关积极追逃犯罪嫌疑人神某某。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