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检察院纠正漏捕一名犯罪嫌疑人
2018-03-22 10:00:00  来源:

   日前,海州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发现同案犯陈某某符合逮捕条件,应当提请逮捕,随即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海州区院批准逮捕。

  2017年12月9日晚上2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在在海州区某鸡鱼馆随意殴打受害人李某、刘某某,致李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致刘某某左眼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同时,徐某某、陈某某等人任意损毁受害人李某的车辆,损坏价值经鉴定2037元。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于2018年1月26日以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审查逮捕。  

  海州区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且陈某某曾于2014年3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可能构成累犯。现有侦查机关提供材料中未显示对陈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陈某某有较大社会危险性。海州区院随即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依法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近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提请该院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该院审查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释法说理】 

  【一般累犯】根据《刑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纠正漏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节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