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检察院建议再审的一起标的20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获法
2018-03-22 09:59:00  来源:

  近日,海州区检察院建议再审的一起标的为2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再审后获改判。

  2012年2月20日,杨某借款给颜某200万元,颜某出具了借条。次日,二人商定,借款中130万元暂留颜某使用,颜某将剩余本金70万元、200万元借款两天的利息14000元、130万元暂留借款预付利息117000元,共计831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杨某银行账户。颜某收回上述借条,并重新出具130万元借条。2013年1月9日,杨某与颜某经核算,130万元借款的利息共计709000元,杨某将此利息拆解写成4张借条,颜某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2013年8月15日,经颜某与杨某扎帐,颜某、杨某、颜某胜、连云港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截止当日颜某欠杨某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即上述130万元借款本金及709000元利息合计,免除9000元零头。2013年11月5日,杨某与韩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杨某将享有的对颜某、颜某胜、连云港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债权200万元以及相关权利,转让给韩某。  

  2015年3月26日,韩某依据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及杨某与颜某、颜某胜、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起诉至海州区人民法院。原审中,被告颜某等未能到庭应诉,法院对韩某的诉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颜某支付韩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颜某不服,申请法院再审被裁定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海州区院受理该案后,在审查法院原审卷宗后发现,200万元借款协议涉及5张借条,其中有四张借条虽落款时间跨度较大,但使用的均为同一咖啡馆相同样式的纸张。为充分查明案情,办案人相继找到杨建、韩永杰、颜培君了解具体经过,并结合银行单据、利息演算稿纸等书证,最终查明了案情真伪。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因此,130万元借款扣除预付利息117000元,颜某实际从杨某处借款本金应为1183000元,并且利息应自出借之日,即2012年2月21日起计算。据此,2017年1月17日,海州区院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7年4月7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并于近日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审查意见,为当事人挽回损失80余万元。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