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检察院以“三个强化”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2017-09-25 16:15:00  来源:

  近日,我市连云区院办理的于宗玉滥伐林木一案经报批省院民行处,获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2017年7月1日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江苏省非公益诉讼试点地区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以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作为非公益诉讼工作试点地区,深刻认识开展公益诉讼以及公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强化线索意识、诉前程序以及公益核心,深入开展检察公益保护工作,为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在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会上作经验交流。 

  一、强化线索意识,建立内外协作机制。一是建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信息移送、反馈机制。强化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检察的协调配合和整体联动,切实加强民行、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的相互协作,建立公益诉讼、公益保护案件线索发现、移送和办理反馈、跟踪机制。加强对下级院的指导和支持,切实畅通两级院的信息交流和案件沟通渠道,实现快速无缝对接,保障线索的有效移送和利用。二是建立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通过会签协作文件、开通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等形式,不断加强与环保、食药监、国土等行政机关在摸排线索、调查取证、信息共享、技术咨询等方面沟通、配合和协作。2015年以来,连云港市两级院与环保、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联合出台相关协作机制文件7件,与数字化城市监督管理指挥中心、政府法制办、信访局等行政机关建立123456热线网络平台、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权力网信息平台、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库、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等5大平台,联合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对环保、食药监、国土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检查活动4次。今年,连云区院牵头赣榆区环保局、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赣榆区林业局、赣榆区公安局召开资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联席会议,并会签协作文件,就刑事证据的收集、公益损失的鉴定、推进环境公益专项赔付基金管理机制达成共识。三是建立与法院的沟通交流机制。积极通过召开会议、会签协作文件、联合调研等形式,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庭审程序、证据规则、公益救助金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统一标准。连云区院与连云区人民法院签订《关于依法办理资源环境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办理7件公益性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强化诉前程序,开展督促履职和支持起诉工作。一方面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履职既是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2015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个案监督为常态,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实行重点监督,共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183件,灌云县院办理的灌云县环保局怠于履行环保监管职责检察建议案被评为全国行政检察优秀案件。以专项监督行动为抓手,针对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无故闲置土地、港区矿砂污染、酸洗石英石水污染、美容产品安全、个体诊所非法出卖转让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行动7次。另一方面是支持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积极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与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公益组织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案件起诉标准和程序,以支持起诉的方式,促使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连云港市院就两起污染环境案件支持环境保护协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非法排放酸水的被告人依法承担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并创新性的提出“劳役代偿”概念,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两被告人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以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被告人顾某被判处提供总计960个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被安排在抗日山园艺场内进行劳动,有园艺场专门人员登记劳动时间,并须定时到赣榆区环保局汇报情况,通过公益劳动,该被告人不仅弥补了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更认识到了污染环境的危害,该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被评为全省民行检察优秀案件。 

  三、强化公益核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是坚持工作方向的针对性。结合本地实际,对我市多发的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捕捞、酸水污染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现象进行重点监督,对因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刑事被告人,在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民事责任,保障受损害的环境和资源得以及时修复。2015年以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性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5件26人,并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二是确保环境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公益性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难点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即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及环境修复方式的确定。为解决这一问题,连云港市检察机关通过联合行政机关、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报告或者专业鉴定,合理确定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环境破坏程度以及相应的修复费用和修复方案,确保受损的环境得到及时合理的修复。通过两年的摸索实践,创造性的提出了“劳役代偿”、“补植复绿”、“对虾放流”等多种环境修复方式。连云港市院在办理胡某等三人非法采矿一案中,联合国土部门,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并委托连云港市地质勘察院对三被告人非法采矿导致的扩大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确定以 “补植复绿”、建造围墙等多种形式修复环境和消除危险,最终连云港市中院以该鉴定意见为依据判决三被告赔偿124216元修复费用,专项用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程。三是落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益性。建立专门的修复环境信息台账,定时与法院和被告人联系,跟进监督,确保环境修复金的有效使用和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益性落到实处。2015年以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促成128万余元的修复款项,用于修复受损环境。王某滥伐林木案中,连云区院在判决生效后,多次跟进监督,联合连云区法院、赣榆区林业局到赣榆区吴山林场,督促王某共补植1940棵黑松苗,并以此为契机建立了检察机关“生态修复林基地”,该做法在2016年“两会”上被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采用并肯定。尹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连云港市院、连云区院为了更好的落实修复方案,联合连云港市中院、连云区法院,邀请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渔业指导组的渔业专家,督促指导尹某等6人于海州湾海洋牧场进行增殖放流对虾苗,共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该案被评为江苏省十大环资审判案件和全国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