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黑校车危险驾驶案一审获判
2017-05-02 15:49: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4月18日,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获判,被告人蒋某某被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蒋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校车业务。2016年11月16日17时许,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到东海县安峰镇天骄学校、安峰镇中心小学接学生回安峰镇蒋稠村,在安峰镇中心小学门口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查,该车核载9人,实载29名学生,超过额定乘员200%以上,属于严重超载。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东海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未经许可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4月5日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蒋某某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后,于4月18日作出以上判决。 

      校车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关乎学生安全和健康成长,但由于运营成本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社会上仍有一些人打着“校车”旗号,以盈利为目的非法营运,给学生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必须严厉查处。东海县检察院成功办理此案,有效打击了非法校车营运犯罪,有力维护了校车安全运营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