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某、陈某、汪某、吴某等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邮寄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联系电话:0518-85683622;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24日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某、陈某、汪某、吴某等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邮寄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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