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东海县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诈骗一案一审获判,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到2000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和池某某、段某某、袁某某等人(已判刑)经预谋后,将5块光学玻璃经过加工伪装成出土的水晶石(其中2块全为光学玻璃,重120公斤,2块由光学玻璃与水晶二节拼合而成,重分别为161公斤、10公斤,1块由二块水晶和1块光学玻璃拼合而成,重量分别为25公斤、20公斤)和6块水晶毛料(重122公斤)掺杂在一起,由池某某冒充货主,被告人孙某某联系买家,谎称东海县刚出土一批天然水晶石要对外出售。2000年10月1日,在池某某家,被告人孙某某和池某某等人将上述11件物品出售给外地客商黄某某,骗得人民币61万元;事后,被告人孙某某和池某某分得大部分赃款。经价格鉴定,造假所用水晶毛料、光学玻璃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275元。
2000年10月5日,黄某某发现被骗后向东海县公安局报案,同日被告人孙某某被传唤到案,2000年10月7日孙某某被监视居住后潜逃至外地,办理了新身份证,改名换姓为“陶某某”,直至2017年7月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东海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孙某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